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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请即将开展

日期:2019-03-18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3/18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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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云南 排污许可证 水污染防治

   近日,云南省发布关于开展 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及2019年云南省共有14个行业大类21个行业中类的排污单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行业大类为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通用工序的排污单位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核发部门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行业的排污单位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核发部门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近日,云南省发布关于开展 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及2019年云南省共有14个行业大类21个行业中类的排污单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行业大类为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通用工序的排污单位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核发部门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行业的排污单位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核发部门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文如下:
 
  各州、市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局,相关排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26号)要求,有序推进我省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9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
 
  根据《名录》规定,2019年云南省共有14个行业大类21个行业中类的排污单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14个行业大类为:畜牧业03(数字表示国民经济分类代码,下同)、食品制造业1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家具制造业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汽车制造业3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通用工序。21个行业中类详见附件1。
 
  二、申领时限
 
  行业大类为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通用工序的排污单位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核发部门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其他行业的排污单位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核发部门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在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部门
 
  纳入2019年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向生产场所所在地州、市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四、申请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上(网址:http://permit.mee.gov.cn)进行注册、登录。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本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五、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其他说明
 
  (一)依据《名录》规定,应当于2017年、2018年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火电、造纸、钢铁、水泥、氮肥、印染、有色金属、制革、炼焦化学、平板玻璃、制药、电镀、制糖、农药、石化、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陶瓷等,下同),其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或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或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或未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排污单位可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首页“网上办事”栏目,选择所在地环保部门查询“排污许可办事指南”。
 
  (四)排污单位在领取核发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时,原持有的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自动失效,应当将云南省排污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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