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出席会议,听取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评估项目进展情况介绍和专家意见建议并讲话。26日,CCTV新闻联播对此进行了报道。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安排,今年年初,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中国工程院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评估研究工作,首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座谈会上,北工大彭永臻院士从专业角度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评估作了发言。
彭永臻院士发言(前排左一)
彭永臻院士在发言中表示,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过程中,污水处理的各类排放标准和规范是执法的重要尺度和依据。近年来,水环境污染得到了明显改善。然而,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污水排放标准存在的问题。
“标准”是一种通用的世界语言,在各行业的国际标准中,欧美国家始终占垄断地位,据统计,其主导制定的标准占93%,其他国家仅为7%,而我国又仅占这其中很少的份额,可见在国际标准方面还较落后。有言道“得标准者得天下”,标准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砝码,但它也是与时俱进的。因此,我国首先应完善和改进自己的标准,推进科技与经济发展,并在今后国际标准制定中占有一席之地,逐步提高国际标准的话语权。
一、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1、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过于“整齐划一”,应因地制宜规划与修订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各地区的环境、气候和生活习惯等差异很大,污水的水质、水量、以及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都不相同,以污水脱氮除磷为例,南北地区城市污水总氮浓度差别很大,以“整齐划一”的要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存在较大问题。而在其他国家,主要根据不同水环境容量和处理规模,每个城市、甚至每座污水处理厂都有不同的排放标准。
2、对于湖泊、海湾等脆弱水体,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氮、磷等排放的地方标准
污水中的氮和磷又称为营养物,其主要危害是导致湖泊、海湾等缓流水体,藻类异常繁殖的富营养化。因此,排入这类水体的污水处理厂应该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例如,湖泊发生富营养化的临界条件仅为总氮(TN)>0.2mg/L,总磷(TP)>0.02mg/L,而目前我国一级A排放标准规定TN不超过15mg/L,TP不超过0.5mg/L,这都是上述临界值的几十倍。可见,即使都达到一级A的标准排放,仍会对这类水体造成严重危害,难以遏制富营养化的漫延。因此,对于这类脆弱水体,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3、针对无富营养化之虞的水体应当制定适当宽松的氮、磷排放标准
对于不会发生富营养化的大江、大河和海洋,氮、磷的排入并不会对水体造成危害。例如,我国东北的内陆水体,发源于嫩江,汇入松花江,再汇入中俄界河的黑龙江,再通过俄罗斯境内(的鄂霍次克海),最终进入没有海湾的公海,不会发生富营养化。而且东北地区气温低,生物脱氮除磷非常困难。因此,对于无富营养化之虞的广大地区,适当放宽氮、磷排放限值,不仅不会危害水环境,而且能够大大节省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国外针对类似地区甚至不限定氮、磷的排放, 例如,澳大利亚悉尼的三大污水处理厂,仅经过初级处理后直接排海。)
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区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类和III类水质的过高要求,应该及时遏制这种趋势
其实,IV类水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等,III类水主要适用于生活饮用水源等,它们都不是污水的排放标准。前几年,某些一线城市对水环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V类、甚至III类标准。就我国有机物总耗氧量综合评价指标的CODCr而言,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为50mg/L,而IV类和III类水质要求CODCr限值分别为30mg/L 和20mg/L,达到如此高的排放标准将造成处理成本提高5倍以上。更重要的是,为此去除的这些少量难降解有机物大都是木质素、纤维素等无毒害作用,也不增加生物化学需氧量--BOD的有机物。一般来说,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基本不含有毒的有机污染物,没有必要达到如此严格的标准,如前所述,有些地区甚至不必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其实,在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根本未将CODCr作为城市污水处理的排放指标,只有BOD的排放标准。
而地表IV类和III类水质关于氮、磷的要求更是高不可攀。其实,北京和上海目前没有一座污水厂能达到上述标准,而且远远没有达到。近年来,在专家的建议和呼吁下,一些一线城市逐渐回归理性,但是,很多二线、三线和四线城市反而盲目跟进。因此,我们应该强烈呼吁:尽快遏制这种盲目提出过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相互攀比的趋势。
目前,某些工业废水处理过于严格的CODCr排放标准,也存在很多问题,今后更需要论证和完善。
如果说,在国际上,“得标准者得天下”, “失标准者将丢天下”;那么,在国内就有“错标准将乱天下”之嫌。因此,今后我们应当更加重视污水排放标准的评估、论证和不断修改完善,为《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提供更加精准的尺度和可靠的依据,从根本上控制水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