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镇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除外。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财政、物价、税务、住建等部门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合称单位)和个人(含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如下:
(一)单位按照上年末在职职工(含临时用工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人数计收,每人每月五元。上年度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单位,当年不缴纳。
(二)建筑施工(含安装、装饰装修)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万分之六标准计收,每万元收取六元。
(三)部队、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院、公园、车站码头、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以及住宿、餐饮、娱乐、美容美发、照相、洗浴等行业单位,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计收,每吨一百三十元;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转运站的,每吨一百元;生活垃圾日产生量不足十五公斤的,每月四十元,其中摊点按照摊位,每个摊位每月三十元。
按照本条第(一)项标准缴纳后,凭有关缴费凭证,在计收本项费用时予以扣减。
(四)个人按户计收,每户每月五元。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或者按年计收。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列部门收取,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代收。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财政部门代收。
(三)建筑施工(含安装、装饰装修)单位由住建部门在其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报监时代收。
(四)个人由供水单位在其缴纳水费时代收。
前款所列受委托收费的部门,可以按照实际收费额的百分之三提取代收手续费。
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商铺和摊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主办或者经营管理单位集中收缴。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征收单位及代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场所显著位置、网站或者征收现场,公示、出具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按量计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同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垃圾数量、收费方式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机构按照程序办理。
部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收取。
第十二条 京口区、润州区范围内第七条第(一)(二)(四)项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第七条第(三)项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分别缴入京口区、润州区财政专户;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范围内第七条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别全额缴入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财政专户。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缴,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粪便代运、厕所保洁、打扫、消毒、化粪池疏通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但不得收取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分类收集的
餐厨废弃物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