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受国务院委托,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作草案说明。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草案说明时介绍,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
李干杰说,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中的一些制度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新形势新任务,如排污许可、查封扣押等制度措施需要及时补充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等有关制度和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有待强化等,建议尽快启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工作。按照要求,生态环境部起草了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前,草案已经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六章九十一条,修订草案共九章一百零九条。
草案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记录制度,补充完善查封扣押措施等;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如强化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草案规定,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完善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如进一步完善了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污泥处理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如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等。
草案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增加了拘留的处罚措施。
在备受关注的异地倾倒问题上,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相关主管部门。
草案明确,违反该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罚款的具体要求是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