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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发改委关于完善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9-07-11    来源:南京市发改委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7/11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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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水处理收费 生态环境 供水 节水

 关于完善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发改价费字﹝2019﹞371号

    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各区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各供水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具体加价收费标准为:
 

    (一)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收0.6元/立方米;
 

    (二)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严重失信(黑色等级)以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收1.0元/立方米。
 

    二、用于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以每半年最后一日“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价结果为准。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半年评价结果中较重失信(红色等级)和严重失信(黑色等级)企业名单,推送市发改委、市水务局,用于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根据推送的失信企业名单,组织各供水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水信息核对,对确实无法查询到对应用水户或用水户已销户的企业,报送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对企业名称、地址等与用水户明显不符或同一企业对应多个用水户等情形,由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提出执行建议,报送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研究确定。
 

    三、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按照核查后应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企业名单,对相应企业后半年时间内的用水量收取加价污水处理费,并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局专户。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分别将半年度(年度)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企业环保信用的甄别认定与评价结果的动态更新工作。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工作,不得擅自减免,确保应收尽收。各供水企业应积极配合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开展信息核对和费用征收工作,按月向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报送失信企业用水量。
 

    五、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通知》(宁价工〔2016〕2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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