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主要任务 | 具体工作要求 | 时限要求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
(一)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 1.规范化建设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 | ①在开展评估的基础上,龙岩新罗、连城和南平邵武等地县级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要按照相关划定技术规范,严格划定保护区、补给区等范围。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各地要组织制定、实施地下水修复(防控)方案,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示范。 | 2020年年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等 |
②对可能影响水源环境安全的风险源开展排查,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 | 2020年6月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 | -- | ||
③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逐步取消城镇在用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取水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可将原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调整为应急备用水源。对难以恢复饮用水源功能且经水厂处理水质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水源,应按程序撤销、更换。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 省住建厅 | ||
2.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 | ①落实《福建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及评估。 | 按国家时限要求 | 省生态环境厅 | -- | |
②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保护区的边界按要求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 | 2020年6月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水利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卫健委等 | ||
主要任务 | 具体工作要求 | 时限要求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
(一)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 2.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 | ③市、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辖区内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状况,具体监测项目由各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 | 持续推进 | 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
④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源为重点,对可能影响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企业、矿山开采和排污口等风险源进行排查,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 | 2020年6月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等 | ||
⑤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 2020年年底前 | 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农业农村厅等 | ||
(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 ①制定《福建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各地要组织编制2021-2025年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细化落实水、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综合施策,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包括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监管。 | 2020年年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 | |
主要任务 | 具体工作要求 | 时限要求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
(三)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 3.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 | ②根据国家统一要求,衔接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已开展的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省级地下水监测工程,整合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的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 | 2020年年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
③构建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 | 2025年年底前 | ||||
4.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 | ①基于生态云平台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框架。 | 2020年年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②建成地下水环境监测统一信息平台。 | 2025年年底前 | ||||
5.强化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力量 | 依据国家《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地下水监测设备配置,强化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升监测能力。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6.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①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 | 持续推进 | 省住建厅负责 | -- |
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大型灌区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且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
主要任务 | 具体工作要求 | 时限要求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7.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十条”等有关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同,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时,应纳入地下水的内容;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应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修复的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内容。在防治项目立项、实施以及绩效评估等环节上,要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统筹安排、同步考虑、同步落实。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 |
8.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①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按照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结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的地下水资源分区工作,龙岩新罗区、连城县和三明大田县等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较多的县(区)优先启动地下水污染分区划定试点工作。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见附件2。 | 2019年年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②各地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划分,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 | 2020年起 | ||||
③优先选择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的场地和因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直接污染,或已完成土壤修复尚未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的场地,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 | 持续推进 | ||||
主要任务 | 具体工作要求 | 时限要求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
(五)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 9.落实“水十条”任务,持续推进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 | ①针对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开展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 |
②其中,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调查要于2019年启动,重点是填埋类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已停运的或投运十年以上的或已发现存在渗漏问题的垃圾填埋场。 | 2019年启动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 | ||
③县级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园区及纳入重点环境风险防控清单的化工企业周边调查要于2020年启动。 | 2020年启动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 | ||
④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卫健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 | ||
⑤各地要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按照加油站防渗改造核查标准,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开展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2020年6月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商务厅、应急厅参与 | ||
⑥各地要对高风险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场地开展摸排,开展必要的防渗处理。 | 2020年年底前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等 | ||
⑦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并开展修复试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办法和要求,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适时开展修复试点。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技术要求见附件3。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 | 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卫健委 | ||
主要任务 | 具体工作要求 | 时限要求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
(五)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 9.落实“水十条”任务,持续推进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 | ⑧各地要组织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 | 2019年 | 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 省生态环境厅 |
⑨各地要推进封井回填工作。矿井、钻井、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各地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 | 2020年 | ||||
⑩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 2020年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 | ||
10.开展试点示范 | 各地要在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筛选报送试点示范区项目。2019年、2020年每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均需报送1-2个防渗改造试点区,三明、南平、龙岩、泉州等地均需报送5-7个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试点区,福州、漳州、宁德、莆田等地可积极申报。2020年10月底前,发现有地下水污染场地的设区市应报送1个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区。2021-2025 年,试点示范区根据需要再作安排。纳入国家试点示范区的地方,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计划和要求,适时开展实施评估。 | 持续推进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 |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