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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首次以单独流域立法推进污染治理《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9-08-21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8/2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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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流域治理 流域治理法律法规 流域保护

   记者从《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5月23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也是我省第一部流域保护类省级法规,是我省首次以单独流域立法的方式推进污染治理。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侯晓春,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铁路机场办主任代永波出席会议并讲话,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提出要求。
  承载压力大+污染重
  加强沱江水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势在必行
  四川作为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纽带和核心腹地,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沱江,是长江的重要支流,在四川省流域面积 2.55 万平方公里,主要涉及德阳、成都、资阳、眉山、内江、自贡、泸州等7个市,以不到四川省4%的水资源量,承载了全省25%以上的人口和30%以上的GDP,是四川省城镇最集中、人口最密集、经济实力最强的区域。
  同时,沱江也是四川省污染最严重的河流,流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不平衡,严重影响了流域水生态安全,加强沱江水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势在必行。
  我省第一部流域保护类省级法规
  《条例》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等群众关切
  《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介绍,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交流、深入研究重大制度设计的基础上,结合沱江流域实际,对上位法规定作了细化和从严规定,并衔接了我省环保条例,从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生态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制度设计,共七章六十五条。
  记者查阅《条例》发现,《条例》明确了水环境保护四项基本制度、突出了饮用水水源保护,体现了不抵触、可操作等特点。其中,在基本制度方面,《条例》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水环境保护四项基本制度。同时,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和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具体办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条例突出了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规定。同时,《条例》还对“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法律责任等进行了从严规定,并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内容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立法组合拳出击
  各级各部门合力推动我省水环境治理
  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于会文和7个沱江流域城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作表态发言,表示将明确职业、细化措施、抓牢落实,推动我省水环境治理取得成效。
  会议指出,《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条例》的制定,仅是一个开始,作为我省第一部流域保护类法规将引领带动我省流域类法规相继出台,用立法组合拳的方式依法推动解决水环境污染突出问题,还老百姓真正漫江碧透的千河之省。
  对于接下来如何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条例》学习宣传、切实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坚决打赢碧水保卫战,为依法推动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等13个政府有关部门,成都、自贡、泸州、德阳、内江、眉山、资阳7个沱江流域城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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