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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日期:2018-09-24    来源:中国水泥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09/2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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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部 污染物排放 排放限值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2018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罚整改情况(公告2018年第37号)。其中涉气单位有60家,水泥企业有4家,占比接近7%。从企业所在地方看,安徽1家、四川1家、云南2家。一季度基本还处在北方采暖区全面试行冬季水泥错峰生产期,北方水泥企业理应在一季度期间涉及不到。这不,在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工作中,9月的督查到目前为止就有北方的4家水泥企业被查到超标排放,其中陕西2家、河南1家、山西1家。
  2013年国务院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十条)明确要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工业污染防治章节要求,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达标排放应该是水泥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的底线,是最起码应做到的要求。企业领导、环保负责人员时时刻刻要繃紧这根弦。超标排放就是环境违法行为。不能有丝毫超一点颗粒物、超一点氮氧化物、超一点二氧化硫,天又不会塌下来的轻视心态、抱着无所谓态度。
  在督查中有水泥企业颗粒物排放值为20.6毫克/立方米,被认定为超标排放,从超标幅度看仅为3%。作为当事企业不应有“冤”的想法或有小题大做的“怨气”。2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排放限值就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在达标排放上,就应做到留有一定的裕量,切实避免出现“一不留神”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环保错峰生产、限停产下,水泥供需状况趋向平衡,水泥价格合理回归,水泥企业利润也有较大幅度提升。水泥企业也应该“感恩”,多安排些资金用于环保,改造完善环保设施和加强管理手段。从环保得益回馈点给环保也是合乎情理,理所当然的。与其被罚,还不如主动安排资金保证环保设施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能做到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何况超标排放受到行政处罚后,挂牌整改,信息公开,圈内圈外都知悉,丢了颜面。不仅如此,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时,极易“滑入”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还要因失信受到联合惩戒,再悔之已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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