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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2020年底,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不低于70%!

日期:2019-09-29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9/29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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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黑臭水体治理 生活污水 工业废水

  据国际能源网消息 近日,山东青岛市市政府发布了《青岛市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2019确保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并持续保持在95%以上;到2020年年底,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不低于70%,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以上,县级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
  《方案》要求全面推进雨污分流改造,逐步取消临时截污措施。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或进行分散处理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方案》中提到对将未达到处理要求的废水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限期退出。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难以生化降解废水或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所排废水超标或超总量的工业企业,予以处罚。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青岛市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3日
  青岛市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黑臭水体治理,巩固当前整治成效,提升水环境质量,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年-2020年)》(鲁政办字〔2018〕2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18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的基础上,2019年巩固整治成效,确保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并持续保持在95%以上;到2020年年底,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不低于70%,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努力打造“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
  二、任务分工
  (一)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1.成效巩固及排查。进一步巩固已完成的14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全面排查城市及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情况,开展水质监测,判定黑臭等级,编制清单,制定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补齐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短板。推动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标改造,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到2020年年底,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以上,县级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雨污分流改造,逐步取消临时截污措施。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或进行分散处理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实行入河湖排污口统一编码管理,建立档案;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对非法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一律封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严格管控工业企业污染。对将未达到处理要求的废水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限期退出。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难以生化降解废水或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所排废水超标或超总量的工业企业,予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合理制定并实施河湖防洪除涝清淤疏浚方案,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7.强化河湖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时清理处置水体内漂浮物。将打捞养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规范垃圾填埋场、转运站管理,严防垃圾渗滤液直排或溢流入河,严禁垃圾向农村转移。(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开展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排洪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自净功能。(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科学实施生态补水。合理调配水资源。严控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加强对补水水质的监测。(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做好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减少径流污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园林和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根据国家整治专项行动的部署,及时提报河道治理、垃圾清运及有关规划材料。每年组织一次对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全面推进城市黑臭水体示范城市建设。从水环境质量长效稳定提升、北方海滨丘陵型缺水城市水生态建设、“厂-网-河”一体化建设运营、海绵城市和排水监测管控平台建设四个方面,加快创建黑臭水体示范城市。(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对已完成治理的城市黑臭水体开展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4项指标的定期水质监测工作,并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月2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本季度监测数据。(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农村生产生活污水防治。
  14.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关闭搬迁成果,依法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严格控制在适养区内,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将污水集中处理;管网覆盖不到的村庄,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提倡相邻村庄联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大生活垃圾治理力度。完善垃圾处理体系,推进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置。2020年年底前,98%以上村庄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要对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通报。
  (二)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城市建成区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
  (三)推行许可证制度。对固定污染源核发排污许可证,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的单位,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必须持证排污。加强建成区雨水口的监管。
  (四)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业务。
  (五)强化监督管理。对黑臭水体治理相关项目审批提速。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有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建立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技术指导和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
  (六)做好评估考核。每年开展一次方案实施评估,2021年对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评估实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问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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