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汾印发《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全文如下: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2018年11月15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发〔2018〕79号)同时废止。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和完善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5)《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6)《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7)《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
(8)《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8〕875号)
(9)《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2)《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3)《山西省气象条例》
(14)《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5)《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
(1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
(17)《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9号)
(18)《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8〕18号)
(19)《山西省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实施办法(试行)》(晋气防〔2016〕2号)
(20)《关于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通知》(晋环大气〔2019〕131号)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预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连片县(市、区)大面积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直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大气污染点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能力,科学预测大气污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同时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对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点区域为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洪洞县、襄汾县、曲沃县、翼城县,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及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临汾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相关要求修订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实施方案,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操作方案。
本预案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成员单位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共同组成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6 应急措施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提示、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时,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别执行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对二氧化硫单项污染物突出造成的污染,按照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关于印发〈临汾市SO2预警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气指发〔2017〕139号)中有关应急管控措施执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汾广播电视台、临汾日报社,移动、联通、电信临汾分公司,国网临汾供电公司,山西地电乡宁、蒲县、安泽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⑴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参加跨市级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⑵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发展态势,决定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及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预报预警组、宣传报道组、督导检查组。
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直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督导各县(市、区)对应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市委宣传部:在市应急指挥部授权下,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的发布内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等信息的发布;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参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划;指导制订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系统的优惠价格。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和督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时提供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工业企业通过采取应急停产、限产、停运等综合措施实施减排,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强化对禁限放区域管理;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工作;负责相关环境污染案件侦办和专项打击行动;指导交警支队做好全市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等交通管制应急措施,加强柴油货车的管控;指导各县(市、区)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市级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修订《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动开展应急演练;负责本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同市气象局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研判及预警工作,完善会商制度;加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对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预测、预报、预警、响应及应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查市直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等职责落实情况以及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组织专家对大气污染状况和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治污染的持续建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储售煤场、餐饮业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并组织监督检查;开展机动车燃油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燃油、煤炭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流通环节型煤、商品煤、成品油质量监管,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等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成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气象条件分析、预测和预报工作;及时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气象信息;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在具备气象条件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工地范围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道路扬尘、运输抛洒等扬尘污染控制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所辖范围内道路遗撒、道路树木落叶等生物质物料和垃圾、废弃物等露天焚烧行为;负责露天烧烤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公路客运及城市公共交通的应对保障,加强县乡公路货物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行为的监管;落实交通管制时公共交通运输保障措施,落实公交优惠(免费)政策;牵头负责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专项执法工作,按职责范围对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4S店等汽修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
临汾公路分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工地扬尘、道路的治理,做好路面养护,及时修复损坏路面。
市商务局: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油品质量监管;牵头负责黑加油站专项整治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督导、协调卫生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调度、统计预警区域县(市、区)医院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系统等门诊人数、住院人数,分析门诊及住院人数增加的原因,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的督导检查工作。
市教育局:督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健康防护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弹性上课等应对防护措施。
市能源局:指导和监督全市煤炭、洗煤、储煤、煤焦发运等涉煤行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牵头负责散煤整治,负责做好优质煤炭资源的储备、调配协调工作,加大煤炭生产源头质量管控,保证调配煤炭的质量;加强对辖区内煤炭生产环节质量的监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和监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
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宣传工作;指导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
临汾广播电视台、临汾日报社:做好重污染天气媒体宣传及舆论的引导工作,配合市委宣传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国网临汾供电公司,山西地电乡宁、蒲县、安泽分公司:根据市县大气办的要求,对停产、限产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限电、断电措施,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方案,并监督落实。
移动、联通、电信临汾分公司:根据市县大气办的要求,组织提供预警等信息发布渠道,义务提供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及时发送信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并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组织修订并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并定期更新,并将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至企业具体生产工序,落实至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落地、可操作、易核查;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操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启动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健康防护措施。
2.3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2.3.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应对工作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及应对工作情况;组织修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总结评估、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2.3.2 预报预警组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研判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分析和预报,市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共同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预测网络布局。
2.3.3 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临汾广播电视台、临汾日报社、移动、联通、电信临汾分公司等。负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的发布内容,组织、督导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的发布、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2.3.4 督导检查组
督导检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员包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相关县(市、区)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监测、预警、响应及减排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预报预警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日常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开展本市未来72小时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及其后48小时重污染天气趋势预测分析。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跟踪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为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类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3.3.1 发布时间
(1)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
(2)若提前24小时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3.3.2 发布程序与方式
(1)预报预警组会商确认预警意见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意见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首要污染物、建议预警等级等内容。
(2)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意见,经副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橙色、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意见,经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
(3)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区域会商结果,预测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按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通报的预警信息进行发布,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落实区域应急联动。
(4)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签发件后于2小时内,发布预警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5)宣传报道组在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于1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3.3.3 预警信息发布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3.3.4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预警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相同。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预警升级措施。
3.3.5 预警响应
(1)市直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本单位职责及实施方案发布相关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预警信息、响应指令,结合实际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1小时内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进一步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气象条件的预测和动态管理;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和移动路径的变化情况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对重污染区域相邻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了解,并及时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等级及减排比例
应急响应分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III级应急响应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
II级应急响应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
I级应急响应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40%以上。
4.2 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令。市直成员单位接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本县(市、区)实际,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通知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根据应急操作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的情况。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
4.3 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相关市直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落实相应的减排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加大对企业停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烧烤、违法经营使用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在国家、省或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度的情况下,按照统一部署,启动实施Ⅲ级及以上响应措施或其他临时应对减排措施。
紧急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减排目标。
4.3.1 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
钢铁、焦化企业根据治理情况实施动态评定分级。除钢铁、焦化企业外,对未按期完成深度治理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所有工业企业,予以停产治理。
钢铁、焦化、火电、水泥、铸造、砖瓦、煤焦发运、洗煤、混凝土搅拌站、陶瓷、石灰窑、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粉磨站、工业锅炉等行业按照《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实施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其中:
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Ⅰ类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Ⅱ类企业限产30%;Ⅲ类企业限产50%;Ⅳ类企业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限产70%,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焦化行业:Ⅰ类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装备和治理水平不同的生产线实施分类管理);Ⅱ类企业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50小时;Ⅲ类企业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左右,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80小时;Ⅳ类企业焦炉炭化室停止装煤。
火电行业:Ⅰ类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Ⅱ类企业,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采暖季后立即停产整治,治理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水泥、粉磨站:Ⅰ类企业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停产;Ⅱ类企业全部停产。
石膏线/板(有工业炉窑的)、矿渣棉(有工业炉窑的)、炭黑:Ⅰ类企业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停产;Ⅱ类企业全部停产。
铸造、煤焦发运站、洗煤、混凝土搅拌行业:Ⅰ类企业正常生产;Ⅱ类企业全部停产。
砖瓦行业(不含非烧结砖瓦):Ⅰ类企业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停产;Ⅱ类企业全部停产。
陶瓷行业:Ⅰ类企业正常生产;Ⅱ类企业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停产。
石灰窑行业:Ⅰ类企业正常生产;Ⅱ类企业限产50%;Ⅲ类企业,全部停产。
工业锅炉: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和没有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4.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⑴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⑵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⑶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3.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⑴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⑵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⑶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⑷拒绝露天烧烤。
⑸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3.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其余高炉配套的烧结、球团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要求。
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行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行业: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禁止运输;非烧结砖停产,禁止运输。
水泥行业(含粉磨站):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石灰窑、铸造、陶瓷: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玻璃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轧钢、煤制氮肥、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铜冶炼、岩棉、工业涂装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混凝土搅拌站、独立煤炭洗选和储运: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要求;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煤炭铁矿开采、露天开采: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石材加工:停止切割、打磨;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停止发泡、挤塑、模塑作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其它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国网临汾供电公司,山西地电乡宁、蒲县、安泽分公司。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频次;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管控,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机械清理出场。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车辆管理: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市区规划区主干线路延时收车60分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
(4)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禁燃区范围内散煤燃烧及煤、焦在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4.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3.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拒绝露天烧烤。
(5)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3.3.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其余高炉配套的烧结、球团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要求。
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行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行业: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水泥行业(含粉磨站):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石灰窑、铸造、陶瓷: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玻璃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轧钢、煤制氮肥、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铜冶炼、岩棉、工业涂装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混凝土搅拌站、独立煤炭洗选和储运、石材加工、露天开采: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煤炭铁矿开采: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其它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国网临汾供电公司,山西地电乡宁、蒲县、安泽分公司。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作业全部停工,涉及重大民生工程的须经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加大湿扫力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临汾公路分局、市交通运输局。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车辆管理: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市区规划区主干线路首班提前30分钟,晚班延时60分钟,边远线路晚班延时30分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
(4)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禁燃区范围内散煤燃烧及煤、焦在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4.3.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3.4.1 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室外作业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3.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3.4.3 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其余高炉配套的烧结、球团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要求。
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行业:停产,禁止运输。
砖瓦行业: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水泥行业(含粉磨站):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石灰窑、铸造、陶瓷: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玻璃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轧钢、煤制氮肥、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铜冶炼、岩棉、工业涂装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混凝土搅拌站、独立煤炭洗选和储运、石材加工、露天开采:停产;禁止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煤炭铁矿开采:禁止运输。
保温材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其它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国网临汾供电公司,山西地电乡宁、蒲县、安泽分公司。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施工工程、拆迁工程全部停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频次、加大湿扫力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临汾公路分局、市交通运输局。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其他所有机动车辆在常规管控基础上,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双号限行(含临时号牌)。外省、市及其他各县(市)机动车辆驶入,一律执行限行交通管制规定。以下机动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学校校车以及通勤大型载客车;执行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工程抢险车、军车;新鲜瓜果、蔬菜及鲜奶运输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车辆管理: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市区规划区主干线路首班提前30分钟,晚班延时60分钟,边远线路晚班延时30分钟。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期间,公交车免费乘坐。公交免费不得晚于机动车单双号限行起始时间,恢复收费不得早于限行解除时间;实施公交优惠(免费)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
(4)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禁燃区范围内散煤燃烧及煤、焦在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4.4 严格重点行业评级审核
企业绩效分级应按“短板原则”执行,在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两年内有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A、B级。
对于保障民生的工业企业或重点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绩效分级水平,并由县(市、区)审核,逐级上报审批,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4.5 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成员单位实行日报制度,每天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的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有关情况。具体报告条件和时限结合实际在预警通知中明确。
4.6 信息公开
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7 应急值班
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357-2223632。
4.8 应对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1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直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
督导检查组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市直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考核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高限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9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批准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调整或终止应对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对行动,并向市应急指挥部上报应对工作的有关情况。
5、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记录,建立档案。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置专职人员,确保全市日常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管和调度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加强环境预测预报、环境监察、医护应急人员的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人员及时到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
6.2 预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预测网络的布局和覆盖,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预测预警平台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研判机制。按照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工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在应急响应状态下,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单位确保应急联络信息畅通。
6.4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6.5 其他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成员单位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要加强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教;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
7、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⑴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主要包括SO2、NO2、PM10、PM2.5、CO以及O3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⑵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⑶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临汾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11月15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发〔2018〕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