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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未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或将受重罚

日期:2019-12-07    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张莉慧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12/07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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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露天焚烧秸秆 环境违法 应急减排措施

  在11月25日开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按照《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遇重污染天气,如果企业未根据应急需要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或将遭受重罚。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应急需要,责令有关企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如果企业未根据应急需要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期间经营收入,并处违法生产期间经营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生产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有违反,将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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