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东昌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公司”)于近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生环罚字【2019】31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19年8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东昌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确立了以下事实:该公司无废机油储存间,无标示标牌,废机油与杂物混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东昌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19年9月1日前完成废机油储存间的建设,并在外面设置相应标示标牌;
2、针对该公司无废机油储存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四条-(二)-1处以10000元人民币(壹万圆整)罚款;
3、针对该公司废机油暂存处无标示标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一八条-(二)-1-(1)处以30000元人民币(叁万圆整)罚款;
4、针对该公司废机油与杂物混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一八条-(二)-2-(1)处以10000元人民币(壹万圆整)罚款;
5、共计对该公司处以50000元人民币(伍万圆整)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东昌公司将严格执行该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目前东昌公司已经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建立了新的废机油储存间并将废机油储存在专用库房,同时完善了标牌。该处罚未对子公司东昌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今后公司及各子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全员环保意识,提高环保治理能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生环罚字【2019】31号)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