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宁政〔2019〕17号
为进一步改善宁德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
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
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中心城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禁燃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蕉城区(蕉南街道、蕉北街道)城南镇、漳湾镇、七都镇、八都镇、金涵乡)、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
(二)其他区域禁燃区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划定。
三、中心城区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20年5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应当于2020年5月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其他事项
宁德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蕉城区人民政府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依职责落实中心城区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
本方案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