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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办走私固废案败诉的启示:过程不规范,一切都白干!

日期:2020-01-14    来源:歪理谐说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1/1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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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走私固废案 固废处理 固废走私案败诉

   案情简介: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上海某公司等主体,先后从国内两个口岸进口矿石约32万吨,其中最后一批经鉴定被认为掺有固体废物,海关缉私局遂成立专案组立案侦办,同时将前期进口的矿石也全都纳入了侦查范围,该案嫌疑人为货主黄某、口岸单位检测部门领导吕某、货代汤某某等多人,侦查机关对上述多人实施了刑拘。
  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团队经过梳理卷宗,敏锐地捕捉到了办案机关的漏洞:侦查机关对涉案“固废”的取样是在码头堆场上取到后送去做固废鉴别的,而没有进行按规定翻堆,这样所取出的样品是没有代表性的,不能得出涉案货物全部属于固废的结论。
  从专业的角度说:如果说一种大宗散货的分布是十分均匀的,那么,就不存在取样代表性的问题。但涉案矿石属于分布非常不均匀的一种商品,而涉案货物产区的矿石众所周知尤其不均匀,其主要原因有四:第一,该类矿石的粒度分聚作用,破坏了矿石品位和质量的均匀性。小块的多在中心,大块的易在四周;第二,重量不同的偏析现象。粒度不同会导致质量轻的在上部,质量大的集中在下部;第三,破碎时坚固性不同导致的分聚现象同时还导致大块的与小块的成分不同;第四,地质构造的变迁等因素导致各矿层质量也不均匀,开采之后仍会保留这一特性。
  而散装矿石检验共分为取样、制样及化学分析等3个步骤。资料显示,其中由取样造成的误差占到总误差的80%,而由制样造成的误差占比15%,由化学分析造成的误差占比5%。故取样是矿石检验整个过程的基础和关键,如果所取样品不具有代表性,那么无论制样、检测多么准确,都将毫无意义。所取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将对分析结果是否准确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团队还深入研究了固废鉴别的定性与定量问题:
  一、定性问题。固废鉴别目前的定性也仅是针对样品负责,而且,此类报告一般是说样品中含有固废或具有固废特性。同时,相关法规也允许一定程度的超标情况发生。而且进一步追问,即便掺杂少量固废,是否代表整批货物就全是固废呢?要全部认定需掺杂到多少程度或比例呢?
  二、定量问题。目前所有固废鉴定机构对固废都只进行定性分析,而不作定量分析。即,鉴定机构在类似报告中是无法说清楚样品中含有多少比例的固废的,也就更无说推出未送检的整票货物中含有多少比例的固废。因此,该案究竟涉及多少数量属于固废从定量上来讲也未能搞清。
  这个问题就很尴尬了,这就属于律师们抬杠。你把危废跟一般废物混在一起,那就全部是危废啊!你把固废跟同类型货物混在一起,那就全部是固废啊!
  律师们翻阅条例的时候,估计没有详细阅读环保方面的规定,所以犯了这个错误。
  J省省级鉴定机构、G省省级鉴定机构均将涉案货物均被鉴别为固体废物(涉及多条船的货物),但货主黄某等人并不认同这一结果强烈要求重新鉴定。2018年7月,侦查机关委托了北京的国家级鉴定机构再次进行固废鉴别,该机构认定涉案货物属于固废。此时,货主黄某、货代汤某某及律师的当事人吕某已完全接受和认可了涉案货物属于固废的结论,
  从环保鉴定或者检测的角度说,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对海关法及关税法方面的研究结果是:上面8份鉴定意见认定的所谓“固废”均无法归入具体哪个税号,故在海关法上无法确定品名,强行入罪就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我勒个去!!鼓捣了半天,鼓捣猫呢!
  检测机构只对样品负责,取样的时候,你就要把哪个样方对应的哪批货物搞清楚啊。
  犯罪嫌疑人律师说:至此,全部鉴定意见所构筑起来的一度牢不可破、曾经精密精巧的鉴定体系全部土崩瓦解、灰飞烟灭。至此,案件辩护工作及后续事项已全部结束。该案的辩护过程及最终的判决结果的确让人为之振奋,给人信心,看到曙光。
  翻译过来就是:我犯罪了,但你抓不住我,我很开心!一副小人得志的嘴脸,小歪很不喜欢,但没有一点办法。
  根据这么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那批货物可能就是从国外进口的固体废物,是在我国禁止进口洋垃圾的大背景下被查处的。但是,在固定证据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纰漏,被律师揪住不放,最后造成了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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