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桥海、大屯海和三角海位于红河州中心区域,是具有生产用水功能和自然生态特性的高原湖泊,也是连接滇南中心城市蒙自、个旧、开远的三颗明珠,对滇南中心城市群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今年3月1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施行,为“三海”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筑起法制屏障,“三海”保护管理由此迈入依法治湖新时代。
责任主体提级 “三海”协同治理
“‘三海’保护管理立法,可以解决保护管理中‘无法可依’或‘有法不好依’的问题。”提及立法的必要性,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毕贵宏开门见山地介绍道,由于“三海”自身功能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三海”位置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其在保护管理中存在一些边界地带、交叉领域的法律空白或模糊区域,通过立法,可以针对“三海”保护管理需要,确保法律适用统一化、明确化,做到执法有据,更好地发挥法律在保护管理中的保障作用。
在《条例》施行前,蒙自、个旧、开远三市人民政府和州市两级水利、生态环境、旅游等多个部门都因“涉水”而承担着相应的“三海”保护管理职责,特别是大屯海横跨个旧和蒙自两市行政区域,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多头管理、协调不足、执法不力等问题,没有合理有效的机制促进各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使“三海”的保护管理处于“九龙治水”格局中。
“谁都在保护‘三海’,但却没有一个能负总责的部门。”针对这项问题,《条例》第八条作出明确规定,由州人民政府承担三海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三海的保护管理工作,履行条例规定的十一项相关职责。同时,《条例》还规定,州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三海”保护管理工作。通过责任主体提级、明确主管部门等方式,使“三海”的治理保护向统筹规划、集中治理、协同联动的方向转变。
明确管理机构 “三海”综合执法
“由于‘三海’保护管理跨行政区域,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跨区域执法难、执法标准不统一,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影响执法秩序和执法效果的问题。”毕贵宏介绍,“三海”保护管理立法,通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有效解决保护管理中“执法不统一”的问题。
在近日召开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施行工作协调会上,州水利局局长余玉龙在介绍水利部门前期准备工作情况时提到,依据《条例》,拟组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三海”保护管理局),并设“三海”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三海”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三市(个开蒙)协调,在个旧市大屯海水利工程管理处、蒙自市水库工程管理处、开远市河库管理站分别设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3个执法中队,协助“三海”保护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三海”的保护管理工作。
目前,组建“三海”保护管理局的工作正积极推进。
“通过立法,可以实现超越行政区划的单一主体执法,由部门授权统一综合执法,达到明确执法主体、完善执法机制、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效果的目的。”毕贵宏介绍,随着滇南中心城市的快速发展,“三海”城市景观水域的功能会越来越突出,只有通过立法,实现“三海”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执法,才能让“三海”成为红河州推进“绿色生态靓州”建设进程中的鲜活“注脚”,为加快推进滇南中心城市建设进入“三海”时代、打造靓丽城市名片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