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施行的《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绍兴首次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到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体系中。
《办法(试行)》明确表明,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对本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区、县(市)应当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分管负责人,未按要求落实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负责相关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未按要求落实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一旦发生空气质量排名任内长期落后或倒退、改善情况差的;未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发生严重大气污染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被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形,将对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约谈、问责,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其中,问责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除责任追究外,对工作不落实、大气防治成效不明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由绍兴市蓝天办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