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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分公司涉嫌擅自移下垃圾

日期:2020-03-3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3/30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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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垃圾处理 垃圾转移 船舶垃圾

2020年03月27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海沧海关关于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擅自移下垃圾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沧关检违字〔2020〕007号。

当事人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入境船舶“地中海安思”(MSC ANS),航次010EI,于2020年3月6日08:10靠泊厦门海沧港区嵩屿码头,该轮在悬挂检疫信号期间,海关卫生检疫工作尚未开始的情况下,擅自移下未经任何卫生检疫处理的垃圾。当事人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下垃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八)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进出境船舶检查记录单、船运公司情况说明、船舶代理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海沧海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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