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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正式实施,山西太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如何担责?

日期:2020-04-13    来源: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4/13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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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汽车尾气 道路排气污染 大气污染

2020年4月7日,山西省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批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7章42条,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预防控制,治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细致规定。

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协同监管、排污担责

一方面,要求强化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要求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处理好各类问题。为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责任。

同时,办法还提出,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引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制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计划;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

办法也明确要求,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擅自拆除、更改、闲置、破坏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另外,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办法中对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也从应急预案、排放检验、造册登记、技术监测(例如遥感)、维修档案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任务和责任分解。

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提出,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以及禁用区域;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制度;建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控平台。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紧盯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的经营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有相关规定。

在办法中,监督检查是重要的环节,从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三条均为相关内容。要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实施机动车检验、维修制度,履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职责,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对机动车维修单位计量器具,对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违反本办法,罚款金额从200元到2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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