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经济杠杆撬动水污染防治市场活力?旨在打破“大锅饭”的污水处理费成为破局关键。
两年前《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中曾指出,“长江经济带相关省份要率先实施污水处理费动态标准”。两年后,这一表述得以落地。五部委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再次释放明确信号:趋向成本分担、激励约束与收费动态调整,污水处理费将朝着差异化收费与付费机制深入推进。
具体体现在,“以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鼓励探索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排污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
《意见》还将促进污水行业商业模式进一步理顺。另据公开资料,污水处理厂的电费约占总成本的40%至50%。对此,《意见》提出针对“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污水处理厂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也将在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提升污水处理业务的毛利率。
污水处理费不再“稳价格”
为什么污水处理要涨价?污水处理运行成本与污水处理费变动趋势高度重合,不同地区差异较大且部分城市出现成本倒挂现象。污水处理费多年来的征收实践中,基于污水处理公共服务的属性,一直存在着“保本经营”的做法。城镇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的费用。
在环保支出越来越大与地方政府的减收压力不断加大背景下,各地都在提高环保的标准,企业污水处理的成本在上升,污水处理费难以满足更高标准的需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模式,政府制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与其向污水处理厂购买污水处理服务约定的污水处理单价并不一定相等。有很多成本其实是模糊地带,比如说拆迁成本、开发成本等是否纳入需要综合考虑。
“热闹但不赚钱”是资本市场对水务行业的一般看法。为满足更高的污水处理出水水质要求,污水处理厂需要更新换代原有的污水处理设备,增加药剂或电力成本。这其中还涉及未纳入污水处理厂区设备设施与管网折旧费用、管网建设贷款利息,调价幅度有限,未能适应近年行业提标改造加大投入带来的成本上涨。尽管众多城市已全面建立起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但却存在同一地区不同企业排放污水中污染物浓度不同,执行的是同样收费政策的情况。
为水处理市场引入“活水”
此前一段时间内,多数污水处理项目调价周期都为3年至5年,污水处理费调整相对滞后。各个地区污水处理费调价数整体较少,2009年至今的十年间,36个大中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多数仅调价1-2次。根据wind数据,36个大中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从2004年10月的0.46元/立方米缓慢上涨至2018年12月的0.98元/立方米,14年增幅113.04%。截至2019年1月底,36个大中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基本调整至0.95元/吨或之上。
但《意见》出台后污水处理费调整周期或将变更为一年或更短时间。污水处理费按照合理盈利原则测算,既可以保证污水处理服务费成为“有源之水”,又能够对社会资本传导出积极信号:经历了从疯狂拿项目到谨慎评估收益的产业蜕变,社会资本对于污水处理服务单价的敏感度将不断提升。
短期看,对于水务企业而言,污水处理价格调增带来的直接利好就是营收增加。业界普遍认为,包括洪城水业、永清环保、巴安水务江南水务在内的污水处理经营运维、技术服务、污水处理设备类企业都将率先分得此份政策红利。
中长期看,对于用价格杠杆来提升污水处理效益,之后可能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意见》的出台,更好地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将对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产生实质性影响。现阶段城镇市政污水处理的增长机会在于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费涨价,以及城镇化带来的新需求。随着污水处理成本逐渐提速传导至终端,污水处理行业将迎来新一轮重要机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