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青岛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在省生态环境厅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面对这新形势新任务,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奋力趟出一条带有青岛特色的工作路子,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生根。
一、立足实际,制定出台改革方案。根据国家、省改革方案要求,结合青岛市实际,2018年9月25日,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市实施方案》)。成立了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中院、市检察院及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以来,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工作推进会、组织诉讼庭审观摩和集中宣传报道等措施,全方位、多形式地推进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工作,并以案例实践为抓手,在制度建立或工作方法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推动改革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二、高度重视,全力推进改革工作。青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在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改革工作纳入全市综合发展和生态环境系统双重考核的基础上,又按照“谁的领域谁负责,谁的领域谁提起”的分工理念,对《市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明确分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改革工作的牵头单位,局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顶格协调,从方案的制定、体制机制完善到案例实践的开展,亲自部署、多次调度,确保了工作的顺利推进。青岛市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即李沧区人民政府诉被告刘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和李沧区人民政府区长“三长”到庭公开庭审,院长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检察长出庭支持起诉、区长作为原告出庭应诉,案件当庭宣判。庭审后,市委主要领导作出专门指示,要求新闻媒体对青岛市生态损害赔偿相关工作进行深入报道。青岛电视台、《中国环境报》《青岛日报》等媒体均进行了专题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三、夯实辖区政府责任,确保改革落地生根。为进一步落实《环保法》规定的“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在并无成熟经验可借鉴的基础上,在省生态环境厅的大力支持下,青岛市在《市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除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机构外,还可以指定区(市)政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从操作层面拓宽了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同时,为进一步提速增效,市政府统一指定各区(市)政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改变了以往一案一请示、甚至一个环节一请示的繁琐程序。一次请示、统一指定,简化了办案流程,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强化督导,构建四步工作法。经过实践探索,青岛市形成了“筛、指、调、督”四步工作法,“筛”是从新闻媒体曝光、环保督察典型案例、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各类重大违法案件中,多渠道筛选案例,认真排查案例线索;“指”是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对经初步判定符合条件的案源线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区(市)政府发送《建议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函》,督促落实;“调”是定期调度责任单位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给予指导和协助;“督”是跟踪进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抓紧推进。
五、注重磋商手段的应用,提高案件办理效率。青岛西海岸新区石子厂山体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是青岛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案件办理中注重通过磋商方式解决问题,经过多轮磋商与赔偿义务人高某某就生态修复所涉及方案、费用等达成一致,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修复方案自行修复。并在司法解释未出台的情况下,积极协调审判机关做好司法确认工作,提高了损害赔偿工作效率,相关经验在《人民法院报》头版刊登。莱西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处置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莱西市政府委托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具体承办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莱西分局提前介入,开展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为成功磋商创造良好条件,使全市赔偿金额最高的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取得了一次性磋商成功,达到了预期效果。
六、注重司法联动,用好用活激励政策。胶州市刘某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磋商沟通极为不便。为尽快与当事人进行磋商,原胶州市环保局、胶州市检察院、胶州市法院在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创造性的在审判庭开庭的同时进行磋商,同时,用好用活损害赔偿履行情况作为法院定罪量刑参考的有关规定,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审判有机地结合起来。2018年12月,刘某某父子涉嫌污染环境罪在胶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原胶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代表参加庭审并直接与当事人当庭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赔偿合同》等一系列文件,磋商取得了圆满成功;刑事判决认定:“二被告人采取措施,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应当从轻处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