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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全面采纳中国绿发会立法建议

日期:2020-05-06    来源:中国绿发会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5/06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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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固体废物 固废污染 固废法

2018年8月,绿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了立法修改建议(绿会〔2018〕SA12号),包括总体建议9条,具体建议24条。

2020年4月29日,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经对比梳理,相比于之前的《固废法》(二审稿),新《固废法》虽有部分改动和新增,但依然全面采纳了绿会立法建议,主要包括:

一、细化界定固体废物

绿会建议在附则中予以明确界定,该建议得到了很好的回应。新《固废法》不仅对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做了细化界定,而且同样对建筑垃圾等作出定义。

二、明确污染担责

绿会建议要明确固体废物污染担责,即“损害者担责原则”,实现谁污染谁负责。新《固废法》第5条做出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三、提升全社会参与固废防治的意识

绿会提出建议“希望全面提升全社会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意识,而且要充分发挥公众的参与”。新《固废法》第11条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四、设置对举报人保护的条款

绿会提出建议“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并为举报者提供良好的保护和鼓励机制”。新《固废法》第31条规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绿会建议“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规定,可以支持建立专门发布相关信息的平台,引入社会监督,一方面督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另一方面,保障固体废物处理全过程透明、公开,可追溯,倒逼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消除污染影响,同时也减少企业处置不当的法律风险。”新《固废法》在第28、29、31、36条予以明确回应,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了具体的条款规定。

六、关注农村农业固废污染

绿会在建议中提出《草案》城乡协调不平衡,涉及农村农业污染的规定很少,当前农村农业的污染形势已非常严峻,建议应该设立单章或单节关注农村农业的污染。新《固废法》已在第五章专章规定建筑业、农业等固体废物专章,对农业农村固废污染进行规定。

七、规范新类型固废污染

针对外卖平台、网购快递等出现的新的固废污染源,绿会在建议中提出要做出有效的规范。新《固废法》第63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八、修改进口废物条款规定

绿会建议关于进口固体废物的规定要留有空间避免一刀切的情况发生,新《固废法》在第23、24、25条中已进行了修改。

九、厘清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这是《草案》法律规定中的焦点条款。绿会建议《草案》能够把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边界搞清楚,关系要理顺。新《固废法》第121、122条都分别对涉及固废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做出分别的规定。重要的是在有关于生态环境害赔偿诉讼的法律条款规定中接受了绿会的建议,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而不是归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这是一个重大的改变,这样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发展,避免相互交叉甚至撞车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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