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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助力蓝天保卫战

日期:2020-05-19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5/1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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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修复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打赢蓝天保卫战,抓好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至关重要。《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已经规定了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但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依然较多。究其原因,有的企业认为超标排污已经受到处罚,就可以继续进行生产,把缴纳罚款视同有了“过路条”,没有彻查超标原因和落实治污措施的动力。此类问题的实质,是企业未牢固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未履行环保法定义务,未尽到社会责任。

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必定损害排放区域的大气环境生态功能价值。表现为PM2.5、 PM10浓度难以控制,优良天数比例不高,群众的获得感不强,对环保工作满意度不高。改变这一现象,需要法律和制度双管齐下。企业因同一大气环境损害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从而促使企业完善治污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在这方面,安徽探索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入手,深化企业治污主体作用,强化源头治理之路。实践证明,这条路是行之有效的。

2019年12月5日,安庆市高新区环保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某企业的导热油炉排气筒正在排放黑烟,经现场检测,烟尘、SO2均超标。调阅企业设备运行及生产报表发现,企业2019年6月24日至12月23日实际生产183天,烟尘、SO2持续超标排放,并对厂界周围大气环境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2020年3月11日,安庆市高新区环保局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组开展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专家组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的收费标准法,计算出虚拟治理成本,该企业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5.5124万元。对此,环保执法部门和企业均无异议。2020年4月16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赔偿权利人)与企业(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企业(赔偿义务人)承担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并表示将健全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完善大气治污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这一案例是安徽探索打赢蓝天保卫战方法措施的有效实践。笔者认为,运用好这项制度,有助于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较好地落实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助于落实企业环保责任。切实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充分认清“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到其行为对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损害的严重性,主动配合赔偿权利人通过磋商方式确定其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积极履行法律和制度赋予其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是有助于放大制度管控效果。通过督促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办理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充分发挥环境法治宣教作用。对那些正在或者潜在超标排放的企业形成潜移默化的正向影响,用案例示范倒逼企业自觉守法,以达标排放为荣,以超标排放为耻。

三是有助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超标排污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以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介入,详细调查,并探索实行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鉴定评估的新模式,既充分保障双方的参与权、知情权,又便于双方对鉴定评估结果形成共识,促成磋商协议顺利达成,损害赔偿资金及时到位,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四是有助于防止费用倒挂。针对实践中存在鉴定评估费高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的问题,对于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鼓励采用简易评估程序,由鉴定评估机构的专家直接出具意见,不仅为赔偿磋商提供科学便捷高效的服务,也能防止鉴定评估费与生态修复费倒挂,减少企业不必要的资金支出负担。

五是有助于统筹使用大气治污资金。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得到的大气污染损害赔偿金,由于没有确定的修复对象,赔偿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可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大气污染损害赔偿资金池,实行专款专用,地方政府可统筹用于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设施及相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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