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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偷排废水致土壤污染 承担修复费用13万余元

日期:2020-05-19    来源:德州晚报  作者:辛昊龙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5/19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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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壤污染 土壤修复 工业废水污染

  “检察官,你们快看看,我栽这儿的小杨树已经长出新芽儿了。”近日,德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唐涛和夏津县检察院检察官齐惠君等人到张某污染环境案发地监督回访,厂区门卫老宫指着几排刚刚长出一两片嫩叶的杨树苗欣喜地说。

据了解,2019年2月至4月,夏津县张某等三人为非法获利,在夏津县白马湖镇老油厂院内合伙建设、经营镀锌作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没有防渗透措施的厂区渗坑内。经取样鉴定,该渗坑水样中铅、镉、铬、锌、氨氮均超出安全标准数倍。2019年9月1日,夏津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将张某三人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由于排放时间长,张某等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对渗坑土壤造成了污染。案发后,镀锌作坊现场留存的电镀液、盐酸、强碱液等废液以及被污染的渗坑土壤均未得到有效处置,污染环境的危险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于是,夏津县检察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按照办案管辖权限,由德州市检察院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夏津县检察院对被侵害的环境现场开展调查取证,联系环保检测机构、污染物处置公司,对受污染的渗坑进行取样检测、取土收集,并对取出的受污染土壤进行封存。后经污染物处置公司鉴定,涉案污染物处置和环境生态修复费用为135500元。

2019年11月27日,德州市检察院经批准,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某三人对夏津县白马湖老油厂内镀锌作坊现场留存的废液及污染的渗坑土壤限期处置,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逾期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判令三被告承担相应的处置费用135500元。2019年11月29日,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当庭缴纳了全部处置费用。

因疫情原因处置工作被迫中止,但检察机关对处置工作的跟进并未中止,在2020年4月30日,在检察院、法院、环保部门、所辖政府的现场监督下,由污染物处置公司依法对该案现场留存的废液及污染的渗坑土壤进行了转运处置,受污染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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