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最新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住建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提高湖南省住建领域应急预防和响应能力,全力以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湖南省住建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湖南省住建领域应急预防和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违章占道经营烧烤等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编制本实施方案。
1.2 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省、市(州)、县(区)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成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建筑管理处处长、城市建设处处长、城市管理和执法监督局局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等为成员。各市(州)、县(区)参照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机构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省指挥中心的批示和部署;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编制与修订;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省指挥中心办公室。各市(州)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控制、违章占道经营烧烤(餐饮)实施方案,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房屋立面整治、市政道路桥梁涂刷作业等管控措施;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3.预警分级
以 AQI 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 24 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 3 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3.1 黄色预警:
预测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2 天(48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 橙色预警:
预测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3 天(72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3 红色预警:
预测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4 天(96 小时)及以上,且预测 AQI 日均值>300 将持续 2 天(48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 AQI 日均值达到 500。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省级预警或区域联动预警发布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各级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采取相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4.2Ⅲ 级响应措施
4.2.1 根据省指挥中心办公室指导意见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4.2.2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2.1 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和工序管理,缺少进出车辆自动冲洗功能的工地停止材料运输;
4.2.2.2 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时间。
4.3 Ⅱ级响应措施
4.3.1 根据省指挥中心办公室指导意见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4.3.2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
4.2.2.1 停止非环保型渣土车运输作业。
4.3.2.2 适时延长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时间;
4.4 Ⅰ级响应措施
4.4.1 根据省指挥中心办公室指导意见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4.4.2 配合省指挥中心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市州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
4.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
4.4.3.1 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
4.4.3.2 停止市政道路桥梁涂刷;
4.4.3.3 停止拆除工程拆除作业;
4.4.3.4 停止拆除垃圾转运作业,覆盖尚未清运的拆除垃圾.
5.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6.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相关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将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相关市州应对情况报告后立即将总结评估报告上报省指挥中心。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7.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各市(州)住建、城管部门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7.2 装备器材保障。扬尘防治责任单位按照属地应急方案内容,负责购置储备应急装备器材,做好有效应对。
7.3 资金保障
根据《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9〕68号文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4 纪律监督保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县(区)级应急小组的工作,对辖区责任单位响应应急预警、落实应急措施进行督查,依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罚责任单位;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