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从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监督管理、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方面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法律责任。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秉持依法民主科学立法,在细化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的原则规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得到全面落实的同时,立足汉中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了一系列务实管用、解决问题、富有地方特色的法规条款。《条例》的立法亮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将“散乱污”企业的治理、“三线一单”的编制、秸秆禁烧、施工工地防尘的“六个百分之百”和“红黄绿牌制度”等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法规。二是明确了企业错峰生产,不搞“一刀切”。 以排放单位的能耗、污染物排放和清洁生产水平为标准,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程度较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区别管控,体现“多排放、多负担,谁环保、谁受益,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三是明确了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是将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道路运输扬尘污染、违法焚烧秸秆、餐饮业违规排放油烟、违规露天烧烤等行为的行政管理主体予以了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认为,《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的立法要求,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条例》是汉中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继《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之后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又一部法规,体现了汉中市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汉中的信心和决心,将有效提升汉中市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水平,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效的法治支撑。
《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