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在生态环境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表示,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依法治污”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依法行政的制度约束更加严格。生态环境领域“高质量立法”取得了突出成效,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违法排污没有“下不为例”
别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取得突出进展,涵盖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噪声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基本实现了生态环保领域各环节、各方面“有法可依”,这既是“依法治污”取得的重要成效,也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污”的重要基础。
目前,生态环境领域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共13部,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约二十分之一;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相关的资源法律22部;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三编规定了“绿色”制度,并且专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法规共30件,占现行有效行政法规总数近二十分之一。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部部门规章共计88件。
别涛强调,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必须牢牢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定力,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就是要坚持依法治理环境污染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不动摇、不松懈,要继续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对违法排污要依法惩处,不能降低标准、不能突破底线、“不能搞下不为例”,要切实树立生态环境法治应有的权威。
全国共办理赔偿案件945件
涉及赔偿金额超29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启动以来,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推进,全国共办理赔偿案件945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29亿元。”别涛介绍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2015年开始试点,2018年起在全国全面试行。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新制修订的民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都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做了相关规定。
别涛表示,“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成为改革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的一个典范。”
近年来,各地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有效推动修复了大量受到损害的土壤、林地、草地、地表水等,取得良好效果。 推动有效修复超过1150万立方米土壤、2000万平方米林地、600万平方米草地、4200万立方米地表水体、46万立方米地下水体,清理固体废物约2.28亿吨。
别涛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取得进展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目前,各地改革进展很不平衡,有13个省份办案总数超过20件,案件数占比80%,还有一半以上省份案件数占比不到20%,极少数的省份在个位数上徘徊,还有部分市地级权利人还没有实际办理案件。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计划
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96年,近24年没有大调整。别涛为此表示,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该法也没有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总体而言,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据介绍,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2019年全国160个城市12个领域的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结果,生态环境领域的“周边噪声控制”评价指标得分率较低。
“另据我了解的有关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环境投诉举报中,在大中城市涉及到噪声投诉信访的比例超过60%。这都反映了及时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别涛说。
据介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2018年12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发函,委托生态环境部起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建议稿。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将结合新时代生态环境管理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主要考虑从突出源头治理、聚焦重点问题、制度措施可行、汇集成功实践、提升治理能力5个方面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别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