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解读方案
本《实施细则》共有九部分,包括总则、扶持对象、扶持标准、申报材料、审核程序、资金安排、资金拨付、责任追究等。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市工信局每年联合市财政局制定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使用方案中明确有关资金项目的扶持标准和安排计划等,但有关扶持标准缺乏规范性文件依据。因此,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制定《江门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明确有关资金项目的扶持标准及申报条件等。
二、出台依据
根据《江门市市级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工信发〔2019〕150号)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下达市直用款单位和市(区)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包括:制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管理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一)扶持对象和标准
在2019-2020年期间,对通过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工业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获得“江门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
为进一步简化申报程序,提高资金兑现和支付效率,在办理流程方面,清洁生产企业不需提交申报材料,由市工信局根据省、市公布清洁生产企业文件进行认定,能源管理中心只需提交《江门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合同及支付发票复印件,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三)资金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安排资金,各市(区)财政局负责具体资金拨付等工作。
(四)明确责任追究条款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