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制定了39个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简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及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为推进我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业范围
开展绩效分级的行业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行业。
二、申报与核定
(一)企业应对标生态环境部绩效分级标准,科学合理完成自评估。
(二)企业完成自评估后,向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应证明材料。
(三)市级生态环境局对申报A级、B(含B-)级及引领性企业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A级、B(含B-)级及引领性企业申报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对其他级别企业进行评级。
(四)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区上报的A级、B(含B-)级及引领性企业进行评审并组织现场核查,对拟评定为A级、B(含B-)级及引领性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开,将拟评定为A级企业申报材料报生态环境部,由生态环境部进行核定。
(五)实施绩效分级动态管理。企业可根据对标改造情况,每年对绩效分级提出变更申请,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下一年度按原定级别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2020年8月底前未完成对标改造的企业,按照现状进行评估、申报,待对标改造完成后再提出变更申请。2020年9月15日前,全省所有重点行业企业完成第一轮绩效分级评级,作为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的依据。
(二)2020年11月底前,有变更需求的企业,可提出变更申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评级,作为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动态调整的依据。
(三)企业绩效分级工作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相关要求开展,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监督。
(四)关中地区为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凡涉及的重点行业企业应开展绩效分级申报工作。陕北、陕南非重点区域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提出要求。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