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上午,惠东县人民法院(下称惠东县法院)开庭合并审理了三宗污染环境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15名被告人因非法倾倒有毒污泥,严重污染环境,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污染环境罪,并提出赔偿损害的诉请。
据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年底
胡某雄与胡某生、胡某东、胡某军、胡某旭及胡某亮、胡某均(在逃)等人商议,将惠东白花镇某村地段的田地用于固体废物填埋以获取利益。其七人为股东,平分股份,并制作了“土地回填复耕协议”,承诺给予该地段田地的村民“填土补偿款”。该场地另外聘请了胡某彪、胡某方等人负责在现场指挥车辆倾倒垃圾,每辆车进场倒垃圾需向胡某雄、胡某生支付90到175元不等的费用。
2019年初
胡某明入股该承包项目。同年4月,陈某通、何某辉与胡某雄协商由二人联系外地车队前往该地段倾倒垃圾,该二人联系到了闵某革并提高价格至每车285元,闵某革支付了400车的费用,又以每车320元的价格向周某(深圳某土石方工程公司车队长)收费,提供给周某倾倒固体垃圾315车。
2019年5月
陈某通和何某辉与何某雄等人签订合同承包该地段垃圾填埋后,再与徐某生、胡某成达成倾倒垃圾协议,徐、胡二人又以更高的价格提供给许某锦倾倒从而赚取差价,直至公安机关查获,徐、胡二人介绍了两个公司车队共计倾倒700车垃圾。涉案15名被告人分别从中获利数千元至十余万元不等。
经评估鉴定
涉案地段填埋的固体垃圾总方量为170754立方米,造成的损失共计33466820元,其中包括公私财产损失31335799元。惠东县人民检察院针对15名被告人造成的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官分别指出了各被告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事实,要求各被告人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
法庭充分保护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严格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当天庭审持续约5个小时,因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