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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府放下“身段”当原告打官司

日期:2020-08-19    来源:川报观察  作者:吴忧 刘宏顺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8/1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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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保赔偿

“村子里至今弥漫着刺鼻的气味,不少老人、小孩和孕妇生活其中,谁来为他们负责?”8月18日中午12时许,持续了半天的庭审接近尾声,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来自省生态环境厅的公职律师寇春燕正在发表最后意见。

2017年10月,在乐至县中和场镇魏家坝村,一辆罐车侧翻,危化品泄漏,污染了当地的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周边农户共计217人受到影响,经鉴定损害达到440余万元。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经资阳市人民政府指定,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出面索赔。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资阳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依法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污染者和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就在于,一旦造成损害,修复成本极高。”来自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陈明扬告诉记者,国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希望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不足以弥补损害的情况下,通过追究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弥补修复成本。

最近两年,寇春燕和同事已经办理了28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绝大多数都通过协商和解取得了理想结果。本次案件赔偿多、争议大,成为了四川首例进入诉讼程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寇春燕也得以首次坐上了原告席。

区别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当中,原告与被告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通过举证质证、释法说理,让诉讼请求获得合议庭认可,是取胜的唯一途径。

在她对面的被告席上,除了已被判处刑罚的罐车司机以外,罐车的挂靠单位、承保单位和危化品的仓储单位、托运单位等第三人都安排了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围绕被告是否具有过错、被告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之间责任承担比例,以及损害量化鉴定结果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等争议焦点,各方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当天的庭审结束时,时间已接近下午1点。

“生态环境的污染者,以及有过错的第三方企业,应该为这些受害的群众负责,为修复当地的生态环境负责。”寇春燕表示,在以往,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成了常态,这样的困局必须打破,“政府当原告,放下‘身段’打官司,将成为我们新的法律武器,更好地维护群众权益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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