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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意见 不按规定投放个人或最高被罚200元

日期:2020-08-26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赵云龙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8/2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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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活垃圾 垃圾减量 垃圾分类管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济南在行动。8月24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该法规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这一条例草案中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若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急需立法

生活垃圾产生量几年间激增超百万吨

末端处理压力大

垃圾处理问题,可以说是现代城市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就济南来说,2013年以来,随着济南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生活垃圾产生量也在持续走高,从2013年的164万吨增长至2019年的274万吨,累计增长67%,年均增长超过11%,生活垃圾末端处理压力巨大。

据悉,济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要存在着居民分类投放认识不足、分类收集设施不够完善、收运作业不规范、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市场管理不够规范、分类处置设施建设不平衡不充分,厨余垃圾生化处置能力不足、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尚未确立等问题,急需立法予以解决。

关键词:源头减量

住宿、旅游、餐饮等行业应按规定

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如何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的数量?上述条例草案中拟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严格执行国家、省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进行回收。邮政、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带头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政府采购应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住宿、旅游、餐饮等行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者应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应按照标准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具备条件的,应按照标准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关键词:垃圾分类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这四类

在备受关注的生活垃圾分类方面,上述条例草案中拟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总体方案,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要求,结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技术规范,编制分类操作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筹组织辖区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制定适合本行政区的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按照上述条例草案,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饮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贸易市场和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关键词:分类投放

初次违规投放的个人当志愿者

可免除相应行政处罚

生活垃圾咋投放?上述条例草案中拟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符合以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不得混入塑料袋、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收集点或者预约回收。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抛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上述条例草案中拟规定,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工作,规范居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市、区县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的举报和投诉。

上述条例草案中还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以通过参加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担任垃圾分类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

据悉,上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7日。公众可直接登录济南市人大门户网站提出意见,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拨打12345热线等方式提出。电子邮件发送至cwhfzgzs@jn. shandong.cn;信件寄送至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邮编:25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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