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福建厦门发布“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对厦门市VOCs治理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重点任务中的第四条要求:除恶臭异味治理外,新改扩建的企业不得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副产臭氧的VOCs治理技术,已投用该类型的治理工艺将逐步退出。
日前,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内容也明确提及我们国家现阶段的臭氧污染污染及防控形势均比较严峻。
生态环境部指出,当前阶段,我国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夏季,臭氧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VOCs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有效途径。
《2020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中也提出,各地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如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沸石转轮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沸石转轮吸附脱附+RTO高温焚烧等。
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将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
总而言之,任何VOCs治理技术在其适用范围内对VOCs减排均有相应效果,治理效果和VOCs前端收集、设备合理配置以及日常运维均有直接关系,选用何种VOCs治理工艺需要根据工况条件、经济可行性以及当前的政策趋势合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