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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0-09-02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9/02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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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湘江流域保护 流域生态保护 水生生物保护

一、《通告》出台背景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江岳阳段考察时,强调要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守护好一江碧水”。

2018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中明确要求: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和监管能力显著提升,保护功能充分发挥,重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关键生境修复取得实质性进展,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基本遏制。

2019年9月19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9〕86号)文附件《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2020年1月1日0时起,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永久性禁止性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2021年1月1日0时起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

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 号)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保护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此《通告》。

二、禁渔的必要性和目的

一是实施常年禁渔是保护湘江渔业资源的现实需要。多年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岸坡硬化、挖砂采石等人类活动影响,湘江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渔业资源保护形势严峻。因此,有必要实施常年禁渔。

二是实施常年禁渔是“守护好一江碧水”的重要举措。通过实施常年禁渔和打击非法捕捞,渔民退捕转产就业,使我市湘江流域得以休养生息,渔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鹰击长空、鱼翔浅底”的绿色生态画卷将得以重现,给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绿色”财富。

三、《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结构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明确湘江流域株洲段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渔的范围和时间;二是明确禁止事项;三是违反禁渔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明确施行时间、公布举报电话。

四、《通告》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款

《通告》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八条:鱼类主要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渔区、禁渔期,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渔区、禁渔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8、《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五、《通告》有效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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