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绿发会组织召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研讨会。来自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李慧颖副研究员就环境要素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提出系列修改意见,后续中国绿发会标准中心将整理相关建议并反馈至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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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 修改意见如下:
3术语和定义中3.1土壤定义。该定义与标准中环境要素调查的内容不一致。
针对陆地表层能生长植物、具有一定肥力的是指农田土壤。对于土壤和地下水调查,场地调查或者发生环境事故土壤调查,指的是含水层以上非基岩部分,统称为土壤。
3.11生态恢复,建议定义中增加考虑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6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确认。不建议参考DZ/T 0282标准。
该标准是针对1:5万的比例尺尺度进行调查,尺度过大。对于场地调查来说,精度和细度方面要求更细致一些。
6.1.2调查原则。存在问题建议修改。
区域的资料也存在尺度太大的问题。此外,目前已有资料通常都是来自水文地质等部门。水文地质部门资料不光是水平尺度大,垂直尺度也很大,一百米都算浅层。对于土壤调查来说一百米已经足够深,垂直尺度的精细度同样要求也高。精度要求存在问题,区域资料搜集即使已经有其他资料,但不进行调查本身的钻探,也不合适。从资料分析角度到实际应用角度,都要结合场地调查的精度来进行,对于大尺度的资料要筛选来应用。
6.2.2点位和深度布设,第2段建议修改判断布点顺序。
先选择专业判断布点法,结合专业经验,可以识别分析出哪一块场地潜在污染性比较大。在判断基础上结合系统布点法、分析布点法,做更进一步细致的调查,更精确、准确的识别污染范围。
6.2.4样品检测,建议修改最后一段。
可实施性差、可参考性低。目前实际调查工作中对各类颜色异常、气味异常污染物进行生物毒性测试效果不好,而且没有统一标准的方法。参考权威文献中认可的方法,难以操作。
6.2.5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建议将提到的HJ630列入引用文件
6.3.1 土壤生态服务功能调查:“确定土壤损害发生前、损害期间、恢复期间评估区的土地利用类型”,建议加上“恢复后的土地利用类型”。
后文中提到基于风险控制作为阶段的修复目标,修复标准的重要依据就是规划的土地利用类型,特别是恢复后的土地利用类型。
6.4.2 以对照区调查数据作为基线水平,建议修改最后一段,添加限定性描述。
操作上以检出限作为其浓度值基线水平,现在的检出限如果没有特别要求,不同的检测公司给出的检出限可能不同,难以评判。检出限还可能会存在高于标准值的情况,标准值是0.1,检测限可能是0.2。
6.5损害确定 c) 。建议参照已有颜色气味评判标准进行确定或者删除此项
水是有色度的标准,气味的异常是有嗅阈值标准,建议用现有评判方法来进行。目前没有常规可行的标准办法进行生物毒性评估。
8.1.1 损害程度量化,建议修改公式中Te定义,平均浓度改成最大浓度或者加权重的最大浓度。
平均浓度不合适,其受调查范围、点的密度、土壤性质等影响很大,浓度可能会被稀释。
8.1.2损害范围量化,“对于无法找到损害边界的情况,土壤损害范围应从确认损害的边界点向外或向下延伸至少0.5 m”,建议修改成:向外或向下延伸一半的采样网格的距离。
现在国家要求的详细调查确定污染范围的调查面积网格是20米×20米, 20米的间距确定一个点。如果这个点位有污染往外延,至少延伸到网格中间的距离,比较合适,以保证调查精度。
9.1.3恢复方案确定a)和b)。建议修改:损害时间和恢复时间无直接关系。
实际上,瞬间爆炸产生的污染危害可能需要很多年来恢复。两者不是排列组合关系。
9.2.1 未修复到基线水平损害的量化方法, a)最后一行, “对于没有标准的污染物,调整系数取1”,建议可以参考检出限进行倍数估算。
现在风险控制水平是百万分之一,按标准中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最大超基线倍数大于30000倍调整系数才是1。如果将没有标准的污染物调整系数都取1,会导致污染物各方面权重和鉴定评估失衡。如果说调整系数的话,没有基线或者没有标准的建议可以参考检出限。
10.1评估时间,提到“土壤恢复效果通常采用一次评估”,与前文 9.1.1 恢复目标确定 a)基本恢复目标“将环境介质修复至基于风险的目标值后,还应采取必要的恢复措施,将受损的生态环境完全恢复至基线水平”。两段内容明显是存在矛盾,需要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