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8年3月1日实施,新《条例》内容从52条增加到82条,明确了防治的重点、防治的主体、防治的措施及防治的责任,重点落实了地方政府责任,并改变了过去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弊端。真正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治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基于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40多项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具体改革方案。同时,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取得明显进展,被誉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出台,大气、水、固体废物、海洋环境、环评、环保税等领域的法律相继制(修)订,国家68件立法项目中有11项与环保有关。宏观环境法律政策的调整势必影响地方环境治理,在西安市大气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当下,如何改善空气质量,是西安市当前最重要的民生工程。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04年12月制定,经2010年7月修正,至今已有七年半时间。而这期间我国的宏观环境法律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法明显已经不能适应西安市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形势的需要。2017年初,西安市启动了《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工作,2017年10月24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予以批准,该条例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条例》重点强调了政府的属地主体责任,把政府责任明确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镇以及派出机构,要求各级政府对本区域大气质量负责,要从源头防控、过程监管、财政投入以及协调共治等方面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开发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企业是防治大气环境污染的直接责任主体。《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污染防治条例》以及《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的基础上对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进一步细化: 除了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达标排放之外,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控制指标,并明确指标来源。建设项目所需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采取有效减排措施、企业内部调剂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该项目需要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该制度的设定可以有效避免部分地区为追求经济政绩而忽略区域因新增项目造成大气污染物总量超标,从而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下降。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主要的参与方式就是监督政府和企业并身体力行地践行低碳生活方式。《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第十条规定了公众有义务举报投诉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并有权获得奖励,在第八十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条例》在重点关注生产污染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于扰民生活污染的惩处力度。《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的禁止区域露天烧烤食品、骑墙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骑墙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