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监测及评价方案(试行)》。全文如下:
“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监测及评价方案(试行)
一、监测范围
按照《“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断面设置方案》(环办监测〔2020〕3号),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
二、监测指标
监测指标为“9+X”,其中:
“9”为基本指标: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湖库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等指标)。
“X”为特征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除9项基本指标外,上一年及当年出现过的超过III类标准限值的指标;若断面考核目标为Ⅰ或Ⅱ类,则为超过Ⅰ或Ⅱ类标准限值的指标。特征指标结合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动态调整。
三、监测频次
9项基本指标:建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断面,开展实时、自动监测;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断面,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人工监测(湖库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等指标),监测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X”特征指标: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人工监测,监测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每年组织对所有国控断面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全指标监测,监测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于掌握和筛选国控断面特征指标,对全国地表水监测结果进行校验和总体评价。
四、评价方式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开展水质评价,评价指标为“5+X”,即: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5项基本指标及该断面的“X”特征指标。
水温、电导率、浊度因无相应标准限值,不参与水质评价,但作为参考指标用于判断水质是否受泥沙、盐度及对溶解氧影响情况等开展监测;总氮参与湖库营养状态评价。
五、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国家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9号)要求,开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水质自动监测按《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等要求,开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