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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法规司、水司负责人:长江工业污染治理成效仍需巩固

日期:2021-03-01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李玉坤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1
03/01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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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部 长江流域保护 流域工业污染

明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对长江流域已建的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小水电工程,实施分类整改,逐步退出……

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记者专访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和水生态环境司相关负责人,解读法规亮点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国家立法层面首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记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是什么?

水司相关负责人:生态环境部始终把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江11省(市),抓实抓好。经过不懈努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发生了转折性变化,水生态破坏趋势得到初步遏制,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长江流域劣Ⅴ类国控断面首次全部消劣,干流首次全线达到Ⅱ类水质。

但部分地区环境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黑臭水体整治、工业污染治理等污染物减排成效仍需巩固提升;农业种植、养殖、城市初期雨水等面源污染在一些地方正在由原来的次要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城乡面源污染防治亟待突破;一些地方湿地萎缩,水生态系统失衡,重点湖泊蓝藻水华居高不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亟须突破。总体看,长江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保护修复任务依然任重道远。

记者:《长江保护法》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法规与标准司相关负责人:《长江保护法》规定,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确保产业结构和布局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同时要求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明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对于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及违反规定在岸线管控距离里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规定可处最高五百万元的罚款直至关闭的严厉处罚。

记者: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将带来哪些改变?

法规与标准司相关负责人:《长江保护法》设专章规定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要求根据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水污染防治特点,建立完善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流域各省(区、市)严格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流域各地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能力建设,组织江河、湖泊排污口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地下水环境风险防范、固体废物处置和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也将加强管理。

太湖、巢湖仍属于轻度富营养状态

记者:太湖、巢湖湖泊富营养化一直受到关注,现在情况如何?

水司相关负责人:“十三五”期间,太湖、巢湖营养状态均为轻度富营养。其中,太湖营养状态指数2017年有所升高,随后呈逐年下降趋势;巢湖五年间呈波动趋势。2020年,太湖、巢湖营养状态指数较2019年均有所降低,但仍为轻度富营养状态。

“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太湖、巢湖等重点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明确了水质目标和保护要求;制定《重点湖泊水华预警工作机制(试行)》,指导地方做好太湖、巢湖等水华预警防控;建立健全分析预警、调度通报、督导督察相结合的流域环境管理综合督导机制,指导相关省份精准识别重点湖泊水质变化情况,对存在的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太湖、巢湖等重点湖泊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记者:为了改善太湖、巢湖生态环境质量,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

水司相关负责人: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编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将以水生态保护修复为核心,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系统治理,在巩固提升污染治理成效的基础上,大力实施生态保护修复,严格生态空间管控,系统谋划湖泊生态缓冲带建设,开展规模化水生植被恢复和鱼类结构调控,逐步提升生物多样性和湖泊自净能力。

记者:生态环境部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长江保护法》实施?

水司相关负责人:生态环境部将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推动长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将重点抓好几项工作。比如继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自然保护区等重点整治专项行动,巩固深化攻坚战成果。同时,聚焦当前制约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搞清楚问题在哪里、症结在哪里、对策在哪里、落实在哪里。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力争在重点行业绿色发展、面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以长江大保护新成效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记者:《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如何进行监管和考评?

法规与标准司相关负责人:国家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对长江流域已建的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小水电工程,实施分类整改,逐步退出。

《长江保护法》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流域各省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保护法规定对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开展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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