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一涂装企业生产过程中,没有正常运行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导致酸雾直排外环境,最终付出高额的经济代价,被处罚人民币20万元。
环境监察出击
2021年1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涂装厂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酸洗生产线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喷淋塔风机在运转,两套喷淋塔循环水泵均未开启,喷淋塔内均未进行喷淋作业,一级喷淋塔底部观察孔敞开,酸雾治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雾未经治理直排外环境。
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禁止的“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在调查和掌握了该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律师点评
法律界相关人士表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其目的是保障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能够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企业在生产中,有环境保护设施而不开启使用,除属于意外情况外,应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涉案单位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开启喷淋塔风机,却未开启两套喷淋塔循环水泵,使生产中产生的酸雾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直接构成了故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严重违法行为,应给予严厉制裁。本案告诫一切生产企业和个人,不要自作聪明,凡是破坏生态环境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