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江苏省财政厅对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重新调整,经江苏省政府同意,今年5月1日起将正式实行。新方案提高了补偿标准,按照超标倍数逐步提高至75万元、125万元、200万元,较原方案增幅约60%。
江苏省位于我国东部沿海中部,北接山东,西连安徽,东南与上海和浙江毗邻,东濒黄海,地处长江、淮河流域下游,共有长江、太湖、淮河、沂沭泗四大水系,水系复杂,水环境治理难度大。
按照国家“水十条”要求,江苏省对重要且具有代表性的断面进行考核,从区域行政考核出发倒逼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重视水环境治理;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利用区域经济奖惩倒逼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
两项政策相辅相成,共同组成保障江苏省水环境持续改善的“利剑”。 新方案覆盖更广、要求更严、创新更多,将原112个补偿断面增加至245个,取消补偿断面连续达标奖励,更加注重改善激励。对国考断面和饮用水源地不再仅仅按照达标即奖,而是加大了对水质改善,以及水质达到Ⅱ类甚至Ⅰ类断面的奖励力度。陆域河流断面基本都按Ⅲ类目标执行,为遏制太湖流域水体富营养化,将总氮纳入太湖流域水环境区域补偿考核因子。
据悉,2007年开始,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建设。2016年底,经江苏省政府同意,原江苏省环保厅联合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确定112个补偿断面,按照“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实施双向补偿。
通过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等方式,共同推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16至2020年,纳入政策范围的112个补偿断面的达标率从60%左右提升至91.7%以上,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浓度逐年降低,2020年较2016年分别下降了4.0%、58.5%和39.1%,对江苏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已经明确提出实行水环境区域补偿的要求,下一步江苏生态环境系统将认真贯彻《条例》和新方案的有关要求,通过经济倒逼手段,督促各地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促进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建设美丽江苏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