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以来,宝鸡市在完成陕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后不断总结探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向纵深发展,“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已成为企业的普遍认知。
近期,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9家违法企业、辖区分局及律师等相关人员,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集体磋商会。
会上,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分别对9起案件的案由、损害事实和赔偿责任等情况进行了介绍,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评估结论作了详细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评估、磋商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了见证和确认。
通过磋商,9家企业责任人分别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会后,一名企业负责人说:“通过这次集体磋商,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也无异议,愿意按照鉴定意见进行赔偿。”
这次集体磋商会议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又一次尝试。参与会议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集体磋商会的召开既能使违法企业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又能从其他企业的案例中汲取教训,进一步督促企业法人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让“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买单”的制度深入人心。
据了解,自2019年宝鸡市被生态环境部列为全国法规政策基层联络点城市后,2020年率先在陕西建立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联动机制,并结合实际及时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将一案双罚、刑事及行政拘留、生态损害赔偿同行政处罚有机结合,进一步明确了污染治理责任,逐步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为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探索了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