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烟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烟台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烟台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为引进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提供了政策支持。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服务模式,实质是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投资,在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或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从项目实施后减少的能源费(即产生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在公共机构常用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主要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及两种模式以上的混合型。
近年来,烟台市积极尝试在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和能源管理,陆续推进实施了市委市政府办公楼、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烟台市老年福利中心、高新区创业大厦、蓝色智谷等60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特别是2019年将芝罘区作为国家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县(区)后,在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法规、合作模式、招标方式、支付渠道、效益分享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芝罘区检察院综合能源托管项目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在不断总结前期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芝罘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烟台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单位职责与项目认定,项目实施和管理,能耗基准、能源费基准和节能量、节能效益的认定,运营管理,预算管理和节能效益分享,资产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同时,《办法》中明确规定,将公共机构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服务费从列入部门预算中的能源费用中列支,解决了多年来制约我市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支付瓶颈。同时规定,公共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分享的节能效益全部由公共机构作为本单位节能工作经费支配使用,弥补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不足的问题,有效调动了公共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该《办法》的出台在烟台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烟台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对于缓解财政资金压力,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将起到重要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