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2018年,东莞市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东府〔2018〕119号),全面实施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分析,为持续推进煤改气工作,全力保障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结合东莞市实际,我局在原通告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2021年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通告》)。《新通告》草案已征求市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意见。按照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
(2021年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原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市实际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行政区全辖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
二、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组合是指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全市范围内除纳入能源规划的环保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锅炉等燃烧设施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四、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范围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全市范围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逐步强化管理:
(一)沙角电厂群应按省、市要求逐步关停全部5台燃煤机组。
(二)自备电厂煤电机组(除在2017年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以外)应按《加快推进东莞市自备电厂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东发改〔2021〕87号)按期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三)2017年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自备电厂煤电机组应于2025年12月31日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四)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经论证需沿用高污染燃料的分散燃烧设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暂缓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五)其他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即日起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七、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对禁燃区分类管理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八、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高效除尘设施,是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要确保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暂定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的基准氧含量按3.5%执行)。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DB44/T 1510-2014)。若在本通告有效期内国家或本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强制性产品标准后的,从其新标准。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8)。国家或本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强制性产品新标准的,从其新标准。
(四)清洁能源暂按《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粤环〔2016〕12号)有关规定继续执行,若在本通告有效期内有新规定出台的,从其新规定。
(五)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对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的燃煤机组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环保升级改造,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标准立方米、35毫克/标准立方米、50毫克/标准立方米)。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东府〔2018〕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