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保障长江经济带和我市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1〕207号)等法律规定和管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五个要求
严格落实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委外利用处置的,产废单位应对受托方的许可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贮存环境管理。产废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台账,并通过“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 如实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年产废量10吨以下的,可通过小量危险废物收集信息系统转报)。
严格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每个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标签都应有唯一二维码(槽罐车、管道运输等除外),产废单位应通过“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年产废量10吨以下的,可通过小量危险废物收集信息系统转报)扫码填报电子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利用处置环节豁免条件的,利用处置单位可不申领可许证,但应纳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并落实管理要求和主体责任。
严格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和行政代处置管理。需采取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或行政代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科学制定处置方案并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二、严禁七种行为
严禁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运输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对以所谓“第三方中介机构”为名,层层转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不法分子严惩不贷,并依法追究产废单位法律责任。
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及利用处置。
严禁任何企业、供应商、经销商等以生态环境部门名义向产废单位、收集单位、利用处置单位推销购买任何与“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相关的智能设备。
严禁任何第三方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推广使用、宣传、培训过程中以夸大、捆绑、谎称、垄断等方式借机推销相关设备和软件系统。
严禁无二维码转移行为(槽罐车、管道运输等除外)。
严禁生态环境系统人员直接或间接为产废单位指定或介绍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单位。
严禁借应急处置和行政代处置名义逃避监管,违法处置危险废物。
请江北新区分局、各派出局加大对相关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宣传力度,压实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发挥人民群众监督力量,守牢南京市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阵地。
投诉举报电话:12369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