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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1-07-28    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1
07/28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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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防治 生态环保 污水排放

为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成效,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水发〔2021〕27号),形成权责明确、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格局,拟制定《关于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至8月6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址:杭州市梅花碑4号;邮编:310009

联系人:陶笔奇   联系电话:0571-88909572

邮箱:627173413@qq.com                            

关于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协同推进,不断巩固整治成果,健全长效机制,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保意识,切实增强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着力压实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省级牵头督导、市县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浙江省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权责明确、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格局,2023年后转入常态化运行,为我省按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一)严格源头管控。新建船舶、重新投入使用的脱检脱管船舶、老旧船舶、外省籍转入的船舶等要严格按船舶技术规定要求配备防污染设施和安装受电设施,在船舶检验环节发现未按要求改造的船舶,不予办理检验证书。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落实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强制性国家标准。新、改、扩建码头工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配置环保设施并履行环保手续,同步建设岸电设施,在码头设计、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管理中严格把关。

(二)不断推进现有船舶改造升级。认真落实《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防治水污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督促船舶船员规范使用防污染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改动或者停用。对设有直通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的本省籍内河运输船舶,船舶检验机构结合最近一次营运检验结果对船舶实施铅封或盲断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船舶不予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在完成100-400总吨船舶改造基础上,推进100总吨以下产生生活污水的内河运输船舶改造工作,确保本省籍船舶2022年5月底前按要求配备生活污水储存设施。

(三)提升污染防治总体能力。加强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监管,加强码头自身环保设施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强化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防治,推进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船舶油气回收,加强运输船舶使用燃油质量监管。推动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属地责任,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稳步推进接收转运码头和水上绿色航运综合服务区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执行内河港口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收政策。2022年5月底前,完成对本地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与到港船舶匹配情况评估,后续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动态完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船舶含油污水集中收集预处理。

三、着力提升运行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衔接。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污染物的船舶,港口企业应暂停装卸作业并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企业拒不接收靠港船舶交付的船舶污染物或接收船舶污染物能力不足的,船方应向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对未按合同(协议)及时、有效转运污染物的第三方转运单位和已纳管但拒绝接收的单位,港口企业应向转运处置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推动港口生活垃圾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加强城市排水管网与港口作业区的连接,降低转运成本,完善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船-港-城”全过程衔接和协作,防止“二次污染”。

(五)继续推进港口污染防治。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港口环境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港口企业码头雨污水收集处置、堆场和作业扬尘防治等自身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和维护使用。2021年,省交通运输厅将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浙江海事局等部门开展“清港巡河”行动(见附件2)。加强对港口企业的联合督导检查,确保港口企业落实落细各项环保措施。

(六)加快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辖区内河码头、船舶安装使用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生态环境、环卫和城镇排水等部门要重点加快推进船舶污染物岸上转运、处置环节信息系统的安装、使用,加强信息系统间对接,从“船-港-城”全链条推动船舶污染物的送交、计量、转运、处置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对信息系统运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推进转移单证或转移联单“电子单证”流转,实现数据共享。确保2021年6月底前覆盖长江经济带内河码头、2021年底前基本覆盖到港中国籍营运船舶,2022年起我省所有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基本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闭环管理。各有关管理部门按职责运用信息系统开展监督检查,以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为重点,随机选择相关船舶跟踪监管、闭环管理,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数据共享、服务高效、全程可溯、监管联动。

(七)加快岸电推广应用。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我省《关于进一步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21〕66号),加快推动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尽早实现沿海五类专业化码头泊位、内河国家高等级航道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水上服务区、锚泊区岸电全覆盖。加快开展我省籍现有长江水系货运船舶受电设施配备情况摸底,制定我省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推动船舶受电设施改造,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我省内河集装箱船、海进江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保障船舶受电设施技术条件、接插件连接等的适应性。制定地方岸电配套支持政策,采取措施提高岸电使用率。认真落实低压岸电接插件国家标准(GB/T11918.5-2020),提升岸电扫码支付等智能化、便捷化服务水平。

(八)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应用。推动浙江省内河LNG加注站(码头)建设,京杭运河沿线地方政府需加快推进LNG加注站(码头)前期工作,力争2022年底完成项目立项。充分调动油气供应企业和航运企业积极性,依托骨干企业引导LNG动力船和运输船发展。继续推进清洁能源船舶的推广应用,加快锂电池动力客船、纯电动集装箱船等研发项目实施。

四、着力夯实各方责任

(九)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水路运输经营者、港口企业、接收转运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污染防治第一责任,加大资金、人力投入,压实船长等主要船员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并推行企业、船舶、接收、转运和处置等环节的环保承诺制度,企业、单位与船长在内的主要船员及员工签订承诺书,明确岗位责任清单。(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加强港口岸电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强化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检查,加大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上服务区、锚泊区等船舶集中停泊水域的现场执法力度。依法对船舶偷排生活污水、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等行为实施处罚。推进数字化监管,应用大数据分析推进精准执法。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加强对码头自身环保设施、接收设施和港口岸电等设备设施运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立即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处罚。生态环境、环卫和城镇排水等部门根据职责,推动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危险废物转运处置能力,加强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等监管和处罚。全面落实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建立完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继续强化属地政府责任。设区市政府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条文要求,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统筹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公共码头、港区生活污水纳管的规划和建设,确保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改造、港口岸电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LNG动力船舶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绿色港口建设等依法给予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地方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环卫和城镇排水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梳理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定期研究解决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有关重大问题,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十二)健全联合监管机制。交通运输(港口)、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不定期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督导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理。联合搭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

(十三)探索诚信管理机制。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对积极落实防污染主体责任的港航企业、运输船舶、船员给予优先过闸、积分奖励等奖励措施;对不履行防污染职责的航运企业(船户)、港口企业,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实施航运、港口企业信用扣分制度。

(十四)健全通报问责机制。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每季度末调度、通报各地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的,会同相关部门启动约谈问责机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问题整改,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由市分管领导牵头,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环卫和城镇排水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尤其是重点区域、重大项目、专项行动的资金保障,确保船舶防污染及受电设施改造、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及岸电设施建设、“船-港-城”污染物信息系统开发维护、内河LNG加注站(码头)建设,清洁能源船舶推广应用等项目资金到位。探索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金参与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十七)推进社会共治。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强化从业人员环保意识教育和相关技能培训,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和曝光,最大程度凝聚共识,营造良好外部环境。鼓励科技治污,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附件:1.任务清单

2.“清港巡河”行动工作方案

附件1

任务清单

序号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措施完成期限责任单位配合单位
1巩固专项治理成果严格源头管控新建船舶、重新投入使用的脱检脱管船舶、外省籍转入的船舶等严格按船舶技术法规要求配备防污染设施和安装受电设施,在船舶检验环节严格把关,发现未按要求改造的,不予办理船舶检验证书。
省交通运输厅、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
2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落实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强制性国家标准。
省交通运输厅
3按部门职责分工,指导监督新、改、扩建码头工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配置环保设施并按规定履行环保手续。
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
4不断推进现有船舶改造升级认真落实《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防治水污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督促船舶船员规范使用防污染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改动或者停用。
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5对设有直通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的本省籍内河运输船舶,船舶检验机构结合最近一次营运检验结果对船舶实施铅封或盲断整改,对拒不执行的船舶不予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6在完成100-400总吨船舶改造基础上,推进100总吨以下产生生活污水的内河运输船舶改造工作,确保本省籍船舶2022年5月底前按要求配备生活污水储存设施。2022年5月底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7提升污染防治总体能力加强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监管,加强码头自身环保设施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
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
8强化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防治。
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
9推进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代替,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船舶油气回收,加强运输船舶使用燃油质量的监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生态环境厅
10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稳步推进接收转运码头和水上绿色航运综合服务区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执行内河港口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收政策。2022年5月底前,完成对本地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与到港船舶匹配情况评估,后续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动态完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船舶含油污水集中收集预处理。2022年5月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
11提升运行和管理水平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衔接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污染物的船舶,港口企业应暂停装卸作业并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企业拒不接收靠港船舶交付的船舶污染物或接收船舶污染物能力不足的,船方应向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对未按合同(协议)及时、有效转运污染物的第三方转运单位和已纳管但拒绝接收的单位,港口企业应向转运处置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浙江海事局
12推动港口生活垃圾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加强城市排水管网与港口作业区的连接,降低转运成本,完善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船-港-城”全过程衔接和协作,防止“二次污染”。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13继续推进港口污染防治开展港口环境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港口企业码头雨污水收集处置、堆场和作业扬尘防治等自身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和维护使用。  
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
14联合开展“清港巡河”行动。加强对港口企业的联合督导检查,确保港口企业落实落细各项环保措施。
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浙江海事局
15加快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辖区内河码头、船舶安装使用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生态环境、环卫和城镇排水等部门要重点加快推进船舶污染物岸上转运、处置环节信息系统的安装、使用,加强信息系统间对接,从“船-港-城”全链条推动船舶污染物的送交、计量、转运、处置数据录入信息系统。
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
16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对信息系统运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推进转移单证或转移联单“电子单证”流转,实现数据共享。确保2021年6月底前覆盖长江经济带内河码头、2021年底前基本覆盖到港中国籍营运船舶,2022年起我省所有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基本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闭环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17各有关管理部门按职责运用信息系统开展监督检查,以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为重点,随机选择相关船舶跟踪监管、闭环管理,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数据共享、服务高效、全程可溯、监管联动。
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
18加快岸电推广应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我省《关于进一步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推动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尽早实现沿海五类专业化码头泊位、内河国家高等级航道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水上服务区、锚泊区岸电全覆盖。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19加快开展我省籍现有长江水系货运船舶受电设施配备情况摸底,制定我省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推动船舶受电设施改造,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我省内河集装箱船、海进江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保障船舶受电设施技术条件、接插件连接等的适应性。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发展改革委
20出台地方岸电配套支持政策,采取措施提高岸电使用率。认真落实低压岸电接插件国家标准(GB/T11918.5-2020),提升岸电扫码支付等智能化、便捷化服务水平。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发展改革委
21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应用推动我省内河LNG加注站(码头)建设,京杭运河沿线地方政府需加快推进LNG加注站(码头)前期工作,力争2022年底完成项目立项。
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22充分调动油气供应企业和航运企业积极性,依托骨干企业引导LNG动力船和运输船发展。继续推进清洁能源船舶的推广应用,加快锂电池动力客船、纯电动集装箱船等研发项目实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23着力夯实各方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水路运输经营者、港口企业、接收转运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污染防治第一责任,加大资金、人力投入,压实船长等主要船员船舶污染防治责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浙江海事局
24建立并推行企业、船舶、接收、转运和处置等环节的环保承诺制度,企业、单位与船长在内的主要船员及员工签订承诺书,明确岗位责任清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浙江海事局
25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作用。各有关单位严格履行各方责任,推动由“要我环保”向“我要环保、我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环保”转变。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浙江海事局
26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规定加强港口岸电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27海事管理机构强化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检查,加大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上服务区、锚泊区等船舶集中停泊水域的现场执法力度。
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
28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加强对码头自身环保设施、接收设施和港口岸电等设备设施运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立即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处罚。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浙江海事局
29生态环境、环卫和城镇排水等部门根据职责,推动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危险废物转运处置能力,加强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等监管和处罚。
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0全面落实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建立完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浙江海事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1继续强化属地政府责任贯彻落实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条文要求,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统筹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公共码头、港区生活污水纳管的规划和建设,确保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改造、港口岸电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LNG动力船舶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绿色港口建设等依法给予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2建立地方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环卫和城镇排水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梳理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定期研究解决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有关重大问题,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3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健全联合监管机制交通运输(港口)、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不定期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督导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理。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浙江海事局
34联合搭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浙江海事局
35探索诚信管理机制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对积极落实防污染主体责任的港航企业、运输船舶、船员给予优先过闸、积分奖励等奖励措施;对不履行防污染职责的航运企业(船户)、港口企业,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实施航运、港口企业信用扣分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36健全通报问责机制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每季度末调度、通报各地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的,会同相关部门启动约谈问责机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问题整改,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浙江海事局
37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由市分管领导牵头,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环卫和城镇排水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浙江海事局
38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尤其是重点区域、重大项目、专项行动的资金保障,确保船舶防污染及受电设施改造、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及岸电设施建设、“船-港-城”污染物信息系统开发维护、内河LNG加注站(码头)建设,清洁能源船舶推广应用等项目资金到位。探索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金参与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浙江海事局
39推进社会共治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强化从业人员环保意识教育和相关技能培训,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和曝光,最大程度凝聚共识,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浙江海事局
40鼓励科技治污,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浙江海事局

附件2

“清港巡河”行动工作方案

结合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港口码头整治“回头看”情况,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浙江海事局联合开展“清港巡河”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港巡河”行动目的

通过此次联合行动,进一步了解各市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的实际整改情况,掌握全省港口码头建设状况、港口企业污染防治情况、非法码头查处情况,及时发现、解决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船舶和港口企业污染防治能力,建立健全我省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机制,促进港口绿色发展。

二、“清港巡河” 行动时间及方式

时间:从7月至今年年底,不定期开展“清港巡河”行动。

方式: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浙江海事局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省级联合督导检查组。按照“四不两制”的方式,对随机选取的一段河道、沿岸港口企业开展督导巡查。各市可参照省级模式组建市级联合督导检查组,对县区的无证码头、港口企业环保手续、港口污染防治设施维护等情况开展交叉巡查。

三、“清港巡河”检查内容

(一)港口企业市场准入手续是否完备;

(二)巡查河道沿岸是否存在无证码头;

(三)港口企业是否按环评报告或有关规定落实雨污水收集、防尘等环保措施;

(四)港口企业是否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设施设备或具备相应处置能力;

(五)港口企业和第三方转运单位是否注册并正常使用船E行系统接收转运船舶污染物;

(六)港口企业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情况;

(七)是否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公示牌,公示牌是否破损,公示牌上电话是否畅通;

(八)第三方转运单位是否按合同(协议)及时、有效转运船舶污染物;

(九)管网公司或污水处理单位是否存在已纳管但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情况;

(十)港口企业或锚泊服务区是否存在具备纳管条件,但未着手纳管建设的情况;

(十一)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件、重点件是否整改落实到位。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巡查记录制度。每次巡河检查应详细做好现场记录,认真填写《“清港巡河”检查记录表》(见附表),突出重点,必要时可绘图、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摄像等)。

(二)及时反馈巡查问题。巡河检查结束后,省级联合督导检查组将依据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问题整改清单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各省厅局按照职责要求,对问题清单中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督导整改。请各市有关单位根据问题清单,落实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整改情况上报省级管理部门,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办结销号。

(三)开展举一反三工作。各市要针对“清港巡河”行动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制定排查整改方案,提出切实有效整改措施,有序推进问题整改。各市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各厅局对其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对整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约谈,对到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停业停产直至关停,对突出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四)做好有关保障工作。请各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提前协调做好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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