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流域青海段禁捕执法长效管理的通知
青政办〔2021〕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精神,切实维护和巩固长江流域青海段禁捕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禁捕执法职责。按照“省包州、州包县、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河段”的工作原则,建立长江禁捕执法管理网络,明确管理区域、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水陆结合、区域协同的禁捕执法新格局。健全部门协作,统筹执法力量,实现共同管理、联合执法、联防联控。充分发挥牧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监督作用,形成网格化禁捕管理合力。
二、提升禁捕监管能力。加强基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现有健全执法机构、有充足执法人员、有执法经费保障、有专业执法装备、有协助巡护队伍、有公开举报电话的“六有”目标。科学确定渔政执法人员配备比例,重点向禁捕水域面积大、执法管理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加强与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协调,因地制宜配置一批执法车辆、无人机、现场取证等执法装备,充分保障禁捕执法管理需要。
三、加大禁捕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捕水域日常执法监管,采取“日常巡查、联动检查、定期督查、交叉互查、随机暗查、有报必查”六查方式,加大对非法捕捞销售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规范,重点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捕捞和市场销售、加工非法渔获物行为。
四、强化涉渔源头管控。加强社会舆情监测、非法捕捞隐患排查等工作,结合辖区实际,重点针对建筑工地、渔具店、餐饮场所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区域,有的放矢,精准宣传,不断提高沿江广大群众对禁捕政策和水生生物保护知识知晓率。加强对公务、科研、监测等船舶的规范管理,统一登记备案,确定用途,并明确要求不得从事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长江鱼类等行为,消除非法捕捞隐患。加大在长江流域青海段违法违规外来鱼种放生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除外来物种侵害风险。
五、建立协助巡护队伍。按照省农业农村、财政、林草等部门关于设立长江流域青海段禁捕协助巡护队伍的要求,组建规模适度、架构合理的巡护协助队伍,开展日常巡护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非法捕捞及其他破坏水生生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的违法行为。完善有奖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益组织、志愿者、广大群众对各类涉渔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六、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通过定期开展执法骨干轮训、指导案例发布、典型案例剖析、案卷评查等方式,全面提升执法水平。
七、完善禁捕执法工作机制。层层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完善长效机制,将长江“十年禁渔”纳入地方政府绩效、河湖长制等相关考核体系。各级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会商督办、执法联动、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凝聚执法监管合力。深入开展长江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积极倡导饮食文化新风尚,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食长江鱼的良好社会氛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