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2021年8月11日对新化县上梅镇水云间家庭农场报送的《淡水养殖河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见附件)。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17日(5个工作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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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化县上梅镇水云间家庭农场 淡水养殖河蚌建设项目环评批复(2)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淡水养殖河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娄环新审〔2021〕68号
新化县上梅镇水云间家庭农场:
你单位报来的《淡水养殖河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化县游家镇永安村白沙洲湖(辇溪渔场),中心坐标东经111°15′46.88″,北纬27°51′16.06″。占地面积266666.67m2,总投资40万元,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12.5%。主要建设内容为养殖池266666.67m2,正式运行可形成年产20万只河蚌的养殖规模。本项目厂区不设置防疫区、药房,属于未批先建项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http://www.mee.gov.cn/ywgz/fgbz/fl/201901/t20190111_689247.shtml>》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水产生不利环境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运行过程中, 你单位应严格依照环评报告表的相关文件要求, 确保各项污染物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周边绿化,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养殖密度,每周检查2-3次,发现死蚌,及时清理并定期清除贝壳和养殖设备上的附作物和水中杂草,以保持水质的清洁,避免发臭及造成二次污染;按照“考虑重点,辐射全面”的防腐防渗原则,化粪池等一般区域采用水泥硬化地面,防止对地下水造成影响;合理投加肥料(本项目投加肥料为2t/a),仅在冬季进行施肥,养殖尾水定期监测,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中二级标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作农肥使用,不外排。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并加强机械维护保养;确保水面挂养设备的运行噪声,加工设备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依法妥善处置。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病死河蚌暂存在铁桶内,及时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医疗废物由防疫人员带走集中处理,不在厂区暂存和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及时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99-2008)。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本项目利用塌陷坑进行养殖,养殖水容易对地下水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养殖密度,并加强对养殖水水质的监测,若水质异常,须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改善水质。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并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检查。
五、你单位须在收到本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及项目环评报告表送新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