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乐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冀政字〔2021〕3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新乐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石政呈〔202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鉴于新乐市已撤销该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原则同意取消新乐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在取消新乐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你市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指导新乐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落实主体责任。
(一)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制度,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设备。加强对保护区内农田农药和化肥施用的监督管理,避免影响水源地水质。
(三)强化对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开展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加强应急和风险防范能力建设,确保居民饮用水正常供应,水质和水量等不受影响。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