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系统集成沪苏浙两省一市环评制度改革既有成果,大力提升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效能,积极助推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快探索环评审批制度一体化改革经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共同制订了《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20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20日前反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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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
附件
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公众意见稿)
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
为深入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系统集成沪苏浙两省一市环评制度改革既有成果,大力提升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环评制度效能,积极助推示范区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快探索环评审批制度一体化改革经验,现就深化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突出示范区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按照拉长长板、贡献长板的要求,在示范区率先探索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系统集成和推行两省一市环评改革举措,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控作用,持续提升环评制度效能,在进一步筑牢示范区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助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同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引领性制度范例,更好地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二、改革范围
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即示范区两区一县共2413平方公里范围。
三、基本原则
(一)突出改革集成。以国家环评制度改革总方向为引领,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助力区域碳达峰碳中和、强化环评管理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等重点领域改革集成为重点,促进环评制度集成联动,提升源头预防作用。
(二)坚持示范引领。积极借鉴吸纳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与经验,探索引领性环评改革举措,及时开展绩效评估、经验总结,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改革经验,努力使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成为集中彰显长三角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策制度和方式创新。
(三)强化跨域协同。建立健全示范区一体化协同推进环评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两省一市三级八方共同谋划、共同推进,积极调动多方多元主体参与,大力实施共识度高、可操作性强的环评改革举措,真正做到惠企惠民。
(四)推动绿色转型。以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根本,把环评制度一体化改革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和高质量发展大局的重要切入口,强化生态环境精准保护和管理,引导和推动示范区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三、改革举措
(一)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发挥规划环评宏观把控和引导作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经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在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并通过审查、明确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环境准入要求、制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有效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在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同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施以下改革措施:
1、降低环评文件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按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简化环评编制工作。简化环评内容,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公众参与,项目环评报告书编制阶段可不需开展公众调查,建设单位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示可合并成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进行。
3、优化排放总量管理。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不属于“两高”范围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未取得或落实项目排污指标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实施项目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制度。紧密结合一体化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实行差别化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切实提升环评管理效能。
4、豁免环评管理手续。对生态环境影响总体不大,且与民生密切相关、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部分行业项目,实行豁免环评管理,不再办理环评手续。实行豁免环评的共八个行业13个类别清单见附件1。
5、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示范区发展积极扶持鼓励的部分行业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符合要求的要件后,以告知承诺方式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十八个行业38个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2。该表中的报告书、报告表等级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应的项目环评类别执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域内环评类别降级的项目仍参照降级前的类别要求。
6、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产业园区内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积极探索“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环保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环评,明晰相应生态环保治理责任。
7、强化环评审批服务。全面落实项目环评审批网上在线办理,简化优化环评办理流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专家审查时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加强对各类重点项目环保前期工作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环评编制与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及早落地建设。
(三)做好环评制度与相关生态环境制度的统筹衔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控制、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强化固定污染源持证排污、落实碳减排目标、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各项生态环保重点工作,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深度融合,推进一体化示范区更高质量发展。
8、探索“两证联办”模式。在先行区域试点开展对固定污染源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两套手续的集成融合,探索实行一链式高效审批。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的同时,可以同步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管理新模式。
9、协同落实降碳目标。在钢铁、火电、建材、石化、有色等碳排放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积极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将碳排放评价纳入项目环评体系,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分析项目碳排放对区域碳达峰的影响,提出碳减排措施或建议等。
10、强化“三线一单”应用。加强两区一县“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融合协调,将“三线一单”打造成为区域环境空间管控基础,作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严格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管理,遏制“两高”行业盲目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将其作为推进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支撑。
(四)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是环评制度改革有效实施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采取差别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保障示范区环评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11、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闭环体系。积极构建以“三线一单”为环境空间管控基础,以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为环境准入关口,以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以执法督察为环境监管兜底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框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畅通环评与排污许可、执法、督察等多部门的联合监管和信息移交渠道,形成监管合力。
12、严格依法依规监管。贯彻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加强对环评文件质量和环评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管,压实环评编制、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等各项工作责任,加强环评溯源和责任追究,严格环评从业监管,实施环评失信惩戒。示范区两区一县环评机构信用评定与失信信息实行互相通报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13、强化改革项目环境管理。对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纳入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对象,提高告知承诺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抽查比例,重点核查其实际建设与承诺内容的相符性、项目生态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对不属于豁免环评管理手续、告知承诺审批范围的项目而擅自变更环保前期手续办理方式的,督促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办理向环保前期手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14、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环评相关数据采集和关联集成,增强面向监管的数据可用性,建立源头异常发现、过程问题识别、违法惩戒推送的全过程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将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探索引入第三方力量,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是推动示范区经济社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两区一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改革工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具体推进情况,进一步明确各项改革举措操作细则,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指导力度。两县一区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两省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实施的统筹指导,建立交流探讨机制,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确保改革工作依法有序稳妥推进,促进示范区全域环评一体化改革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开展调度评估。两区一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梳理辖区内环评改革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为后续改革绩效评估提供详实依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两省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时委托相关单位开展改革绩效评估,为复制推广示范区环评改革经验、深化完善示范区环评改革举措提供科学的支撑。
(四)强化改革保障。两区一县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服务窗口以及企业、群众易于知晓接受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推动建设单位及时了解和享受改革措施。加大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条线的队伍建设,持续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共融共享,为全面实行“网上办理”“跨省通办”提供支撑条件。
五、实施时间
本指导意见为示范区的环评制度一体化改革试行政策,自2021年 月 日实施,实施有效期设定为2年。两省一市之前已发布实施的改革区域内环评改革举措,与本指导意见不相冲突的,仍可继续有效。
附件:1.示范区实行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别清单
2.示范区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类别清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
2021年 月 日
附件1
示范区实行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别清单
序号 | 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中对应序号 | 行业 | 类目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对应分类管理目录中环评文件类型(2021版) | 管理类别 |
1 | 1 | 农业、林业 | 农产品基地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同《目录》中界定: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登记表 | 豁免 |
2 | 2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 | 报告表、登记表 | 豁免 | |
3 | 5 | 渔业 | 内陆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同《目录》中界定: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报告表、登记表 | 豁免 |
4 | 94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 | / | 报告表 | 豁免 |
5 | 100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 | / | 登记表 | 豁免 |
6 | 108 | 卫生 | 新建、扩建住院床位20张以下(不含20张住院床位)的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站)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 / | 登记表 | 豁免 |
7 | 116 |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影视基地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同《目录》中界定: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报告表 | 豁免 |
8 | 119 | 加油站、加气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同《目录》中界定: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 报告表 | 豁免 | |
9 | 127 | 水利 | 防洪除涝工程(新建大中型除外) | / | 报告表、登记表 | 豁免 |
10 | 128 | 河湖整治(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同《目录》中界定: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湿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报告表 | 豁免 | |
11 | 130 |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 三级、四级公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同《目录》中界定: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登记表 | 豁免 |
12 | 131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中除新建快速路外,不涉及敏感区的项目 | 自定义:《目录》中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报告表、登记表 | 豁免 | |
13 | 146 | 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同《目录》中界定: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 | 登记表 | 豁免 |
备注:上表共涉及十八个行业38个类别。
附件2
示范区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类别清单
序号 | 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中对应序号 | 行业 | 类目 | 对应分类管理目录中环评文件类型(2021版) | 管理类别 |
1 | 3 | 畜牧业 | 牲畜饲养;家禽饲养;其他畜牧业 | 报告书 | 告知承诺 |
2 | 15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谷物磨制;饲料加工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3 | 16 | 植物油加工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4 | 17 | 制糖业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5 | 18 | 肉类加工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6 | 19 | 水产品加工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7 | 20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8 | 21 | 食品制造业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方便食品制造;罐头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9 | 22 | 乳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10 | 2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11 | 24 | 其他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12 | 28 | 纺织业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等行业中,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后整理工序涉及有机溶剂的;有喷水织造工艺的;有水刺无纺布织造工艺的。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13 | 39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印刷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14 | 40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乐器制造;体育用品制造;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乐用品制造 | |||||
15 | 41 |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16 | 69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17 | 7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18 | 71 | 汽车制造业 | 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19 | 72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20 | 73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21 | 74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22 | 75 | 摩托车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23 | 76 |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助动车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24 | 77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25 | 78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计算机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26 | 79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27 | 80 | 电子器件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28 | 81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29 | 82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30 | 83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制造;衡器制造;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31 | 93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32 | 97 | 房地产业 | 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33 | 108 | 卫生 | 新建、扩建住院床位500张以下20张以上(含20张住院床位)的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站)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34 | 112 | 社会事业与 | 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等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35 | 114 | 服务业 | 公园(含动物园、主题公园;不含城市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人工湖、人工湿地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36 | 115 | 旅游开发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
37 | 125 | 水利 | 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38 | 126 | 引水工程 | 报告表 | 告知承诺 |
备注:上表共涉及十八个行业38个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