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报送的《淦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水生态修复工程一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现就涉及河道堤防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淦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水生态修复工程一期(项目代码:2106-421200-04-01-776423)位于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永安阁旁淦河河道和向阳湖镇潮家谭河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在淦河中下游分别选取永安阁旁淦河河道和潮家潭河汊两个区,实施河流水生动植物恢复与湿地净化工程。项目施工区总面积12.2hm²,其中永安阁旁淦河河道旁设计滩涂湿地1.7hm²,潮家潭河汊区进行水生态修复10.5hm²。为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对该工程进行洪水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二、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堤防工程 设计规范》(GB50286-2013)和《湖北省咸宁市城市防洪规划》,结合工程现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意本项目永安阁片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潮家谭片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管,开挖的土石方不准堆放在河道(湖泊)滩涂地上,占用行洪断面,影响河湖行洪。工程施工期应避开主汛期,为确保汛期防洪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必须接受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的监督检查,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河道(湖岸)原貌,以利于河湖行洪畅通。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它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四、在正式开工前,你单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向咸安区水利湖泊局报备,应主动配合水利主管部门对施工的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竣工验收前,应组织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五、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文件及其《淦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水生态修复工程一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