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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南雄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8-02    来源:南雄市水务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1
08/02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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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供水工程 供水管理 供水设施

关于《南雄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由于《南雄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办法》(雄府规﹝2020﹞1号)文件制定依据已经到期失效,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工作,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南雄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1年8月12日。

邮寄地址:南雄市雄州街道金叶大道中281号南雄市水务局

邮编:512400

电话/传真:0751-6929194/0751-3822516

电子邮箱:nxsswjnsg@163.com

南雄市水务局

2021年8月2日

南雄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南雄市农村供水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利部水农〔2019〕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及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及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2019〕2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雄市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用于补助供水成本高、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的工程,补助使用范围包括维修更换损坏的水表、闸阀、部分输配水管道及接头,定期清理水源、沉淀过滤池、蓄水池等设施内淤泥,维修抽水管道、水泵、电路等设施,购买净化消毒药剂,水质检测费用,补贴五保户、贫困群众等用水户水费,更换供水设施日常易耗品等,不得用于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用品和其他与供水管理无关的开支。

第三条 全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来源主要为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水费自提维修养护资金、本级财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上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市水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筹集、使用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的保障落实,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确保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群众长期受益。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逐年减少财政补助,减轻本级财政负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

第五条 全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中的本级财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和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从水费中提取的维修养护资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本级财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按我市农村供水人口每人每年5元计算,纳入我市部门财政预算。设立专帐管理,由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底前足额拨付到市水务局农村供水运行管理补助资金专户,农村人口数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水费提取的维修养护资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从征收水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户储存,滚动发展,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用于供水工程的维修。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

(一)财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由市水务局设专户管理,市财政局监管,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使用财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供水工程项目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二)水费中提取的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设立专户管理,由供水工程所在镇村监管,市水务局指导,遵循“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的原则。使用水费中提取维修养护资金的工程项目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所在镇村验收。

(三)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累计积累,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第七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申报农村供水工程维修改造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按照农村供水运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开展各项运行管理工作,落实了管理人员,实行收费管理,供水工程运行正常,管理规范;同时从征收水费中足额提取规定的维修养护资金。

第八条 对未按照农村供水运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正常管理,且不能足额从水费中提取、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维修养护资金的供水工程不得使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各项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中核报,应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供水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不可抗拒因素,不得使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

第九条 使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应由供水单位逐级申报,1万元以下由供水工程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水务局审批,1万元以上由供水工程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水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贴细则。  

第十条 申报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时,供水管理单位必须编制供水成本测算报告,编报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及用款申请,填报运行管理补助资金使用审批表,经供水工程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水务局现场审查同意后,进行维修养护;维修养护结束并经供水工程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水务局验收合格后,划拨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使用原则上首先使用供水单位累积提留、提取的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不足部分则经供水工程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水务局现场勘查,会商论证后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及时向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汇报,并通知市水务局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补助比例同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经营业主如在租赁、承包管理期间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或转让经营权的,应向村、镇(街道)提出申请,待农村供水工程各项设施、设备检查合格,并履行租赁合同各项条款,落实在租赁、承包管理期间的维修养护经费后,才能终止承包合同,否则,将依法追缴维修养护经费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申请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运行管理资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3年。原南雄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雄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办法》雄府规﹝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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